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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公用质监〔2018〕15号 青岛市公用质监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用事业给水排水工程聚乙烯管材质量管理的通知

2018-06-22 点击量:718

青公用质监〔2018〕15号

各区(市)公用事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近期,央视“3.15晚会”对聚乙烯管材质量不合格进行了曝光。为进一步加强公用事业给水排水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各责任主体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杜绝“非标”产品在工程上应用,根据国家标准《聚乙烯双壁波纹管材》(GB/T 19472.1-2004)和《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GB/T 13663-2000)等相关要求,特作出如下要求:

  一、聚乙烯双壁波纹管材要求

  (一)进场验收

  1.管材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填写《材料、构配件检查记录》。

  2.型式检验报告应包含颜色、外观、规格尺寸、物理学性能要求以及系统的适应性测试。

  3.出厂检验报告应包含环刚度、环柔性和烘箱试验项目。

  4.管材订购合同中的进货数量应与工程实际使用数量相符。

  (二)外观检验

  1.颜色、外观、规格尺寸。

  2.产品上应有永久性标志。永久性标志包括:本部分号(GB/T 19472.1-2004)、环刚度等级、公称尺寸、材料代号、生产厂名和/或商标。

  3.产品上应注明生产日期。

  (三)抽样复试

  1.相关人员应进行见证取样,填写《主要原材料及构配件出厂证明及复试报告目录》、《有见证试验汇总表》和《见证记录》。

  2.抽样复试项目:

  (1)颜色、外观、规格尺寸。

  (2)物理性能检验:环刚度、环柔性和烘箱试验。

  (四)监督检测

  我站将对市内三区内在建的公用事业排水工程聚乙烯双壁波纹管材进行抽测,监控管材质量。

  二、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要求

  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应符合《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GB/T 13663-2000);用于饮用水输配的管材卫生性能还应符合GB/T 17219的规定。

  各有关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各负其责,按《通知》要求迅速贯彻落实,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人员。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监理单位不得将不合格的管材按照合格签字,确保进入工地的材料符合要求。对未按上述要求进行管理和出现质量问题的,我站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罚。

  各区(市)公用事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通知》要求对辖区范围内在建的公用事业工程的聚乙烯管材质量进行检查。

  

青岛市公用事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018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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