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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

2019-07-26 点击量:3821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等有关规定,为确保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承接平稳推进,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

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参照消防救援机构相关政策开展工作。

二、受理范围

依法应申请消防验收或申报消防备案抽查的工程范围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执行。

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有关程序

我局组织制订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服务指南(试行)》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和抽查服务指南(试行)》(详见附件),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参照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调整年度工作重心,合理调配人员,保障经费设备,并积极争取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支持,确保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职责平稳过渡。要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提升工作本领,提高服务水平,履行好工作职责。要加强法规政策宣传,主动发放明白纸、提供远程服务等,让群众少跑腿,让数据多跑路。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引导工作人员坚守权力底线,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要各负其责,加强消防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

建设单位申报消防验收或备案之前,应当先自行组织工程参建单位开展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或申报消防备案抽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的现场检查工作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参与消防工程自验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到场,按程序配合开展验收工作。

(三)本《通知》发布前,已经领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申报表》(旧版)的建设单位,如使用旧版申报表,需在《申报表》末尾“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栏目中说明该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号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编号、颁发日期,并提交有关文书。

(四)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完成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尚未进行抽取和抽查的项目,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抽取和抽查工作。

(五)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及个人也可以直接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意见建议。

(六)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rar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26日

抄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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