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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的通知

2019-09-04 点击量:2095

各区、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青岛西海岸新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筑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指导各级建筑施工安全监管部门、各项目参建单位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开展安全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架体安装施工要求

  (一)架体结构

  1.架体高度不应大于5倍楼层高度,架体宽度不得大于1.2 m

  2.架体全高与支承跨度的乘积不应大于110㎡;

  3.直线布置架体支承跨度不应大于7m

  4.折线、曲线布置架体支承跨度不应大于5.4m

  5.水平悬挑长度不应大于跨度的1/2,且不得大于2m

  6.脚手板应铺设严密,材质、规格应符合规范要求;

  7.架体外侧应封挂网片,并保证网片封挂牢固;

  8.卸料平台应与架体分开设置,并单独设置升降装置;

  9.架体悬臂高度不得大于架体高度的2/5,且不得大于6m

  10.当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停用超过1个月或遇6级及以上大风后复工时,应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附着支座

  1.附着支座与提升吊点装置应分开设置;

  2.附着支座数量、间距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附着支座与建筑物连接处混凝土强度不得小于C15,梁式、板式支座应复核建筑结构的承载力;

  4.支座加长件、加高件应由架体生产厂家设计和制作。

  (三)防坠落装置

  1.架体应安装机械式全自动防坠落装置,技术性能应符合规范要求;

  2.防坠落装置与升降设备应分别独立固定在建筑结构处;

  3.防坠落装置应设置在竖向主框架处,并与建筑结构附着;

  4.防坠落装置使用完一个单体或停止使用6个月后,应经检验合格方可再次使用。

  (四)防倾装置

  在升降和使用两种工况下,防倾装置中的导向件不得少于2个,最上和最下一个防倾覆支承点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8m或架体全高的1/4

  (五)控制装置

  1.架体所配备的限制荷载自控系统或水平高差同步控制系统应具有自动停机功能;

  2.中央控制装置应设置在楼层上,具备点控、群控功能,并准确显示各机位即时荷载值及状态。

  二、工作要求

  全市建筑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专业承包单位要每周对本项目所使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每次附着式脚手架升降、卸料平台安拆后必须按要求进行联合检查验收。

  各区、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全管理,督促相关责任主体严格履行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审核、论证程序,加强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

  附件:青岛市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检查表.doc

  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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