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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建管字〔2019〕55号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的通知》

2019-12-10 点击量:2931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管理,优化监督工作流程,实现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流程的重要意义

  建筑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是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是提高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责任意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有效提升的重要手段。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进行优化,是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住质量和安全底线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更有利于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开、规范高效的工程质量监督监管体系;更有利于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服务环境;更有利于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整体水平和群众满意度;更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总体水平,打造在全省立标杆、在全国有影响的“青岛建造”品牌。

二、质量监督范围、工作方式

(一)监督工作范围

  监督工作的范围包括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或监督人员履行监督职责的空间范围和时间跨度。

  监督工作的空间范围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监机构受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的时间跨度:自工程获得施工许可证开始,至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结束。

(二)监督工作方式

  监督方式分为节点式监督和抽查抽测式监督。节点式监督是指首次监督工作会议和竣工验收监督。抽查抽测式监督是指质监机构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抽查、抽测等工作方式,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抽测。

  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和质量检测,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抽查和抽测,探索工程监理企业参与监管。质监机构开展质量监督可根据需要聘请第三方行业专家,有条件的应建立行业专家库,按照有关专家管理办法,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检查内容或检查力量不足的情况,可以采取购买第三方社会机构专业技术服务的方式开展。

  完善日常检查和抽查抽测相结合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和“互联网+监管”模式。鼓励质监机构探索推行远程监管、移动巡检等监管手段,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模式。

三、质量监督流程

(一)监督工作准备阶段

1.监督准备

  质监机构接到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主动联系项目建设单位,协调首次监督会议相关准备工作。监督准备工作要注重信息化、可视化、可追溯监管工作建设。

2.召开首次监督会议

  质监机构接到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查勘现场,与建设单位约定首次监督工作会议时间。

  首次监督会议质监机构应向建设单位发放《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告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责任、各项履责工作要求和需要配合事项,排查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核实质量监督手续相关信息并进行监督交底等。

  根据工程实际,检查责任主体项目质量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建立情况以及管理人员到岗情况,抽查工程质量体系和质量管理措施运行情况,提出质量监督工作要求,形成《首次监督工作会议记录》,收集相关资料。资料不能当场提供的,根据《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试行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青审服字〔2019〕44号)文件精神,可在60个工作日内补齐。

3.编制完善监督计划

  首次监督工作会议后5个工作日内,监督人员应根据项目特点、规模,结合监督管理相关要求和差别化监督原则,编制《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以下简称《工作计划》),并按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工作开展阶段

1.监督抽查频次

  质监机构应当按照《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随机抽查,抽查频次原则上地基基础、主体及装饰装修施工阶段各不少于1次,每季度原则上不少于1次。

2.监督抽查程序

  监督人员应做好监督抽查前的准备,了解工程状况和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单位的基本情况,了解各责任主体、质量管理情况以及前期监督处理情况,作为对现场进行差别化管理、监督比对的基础性工作,同时应备好所需监督执法工具。

  进入工地现场后,监督人员应按以下要求实施监督抽查:

  ⑴听取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施工现场质量状况和施工管理情况的汇报;

  ⑵根据施工进度、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报告的工程状况以及前期的监督处理情况,随机抽取抽查部位、范围和内容;

  ⑶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抽查,抽查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影像采集;

  ⑷根据需要对现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施设备和工程实体进行监督抽测;

  ⑸抽查建设、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现场质量履职情况;比对所抽查部位、范围的现场质量状况与监理报告内容的相符性;

  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监督处理工作,并要求有关建设参与方进行全面自查与整改;

  ⑺抽查完毕,应当对现场监督抽查情况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记录》。监督记录的填写应包括检查内容、现场抽查部位、工程质量检查情况、处理意见与必要的影像资料等。

3.监督抽测

  质监机构应当采取随机、不定期的方式,对工程实体质量、主要使用功能和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质量进行抽样检测,具体按照《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办法》(青建规字〔2018〕5号)执行。

(三)监督工作完成阶段

1.竣工验收监督

  质监机构接到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书面通知后,应派监督人员到工程现场对竣工验收进行现场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⑴竣工验收条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应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的要求。

  ⑵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质量、技术负责人应按规定参加验收。

  ⑶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应有明确结论。

  ⑷发现重点监督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形成监督报告

  质监机构应当在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报备案机关。

3.工程质量信息公示

  推行“自我声明+信用管理”模式,鼓励建设单位建立并实施住宅工程竣工验收信息公示等制度,督促各参建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严把工程质量验收关,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提高人民群众对住宅工程质量的满意度,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特殊情况下的质量监督处理流程

(一)监督工作准备阶段

1.质监机构在联系项目建设单位了解相关情况或召开首次监督会议时,发现涉嫌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提前开工建设的,应将有关情况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涉嫌违法违规工程已基本完工的,质监机构不再履行监督职责。

2.发现质量监督手续登载信息有误的,应在发现后2个工作日内联动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部门,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退回更正。

(二)监督工作开展阶段

1.发现在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技术资料等方面存在一般质量问题的,应责令改正,下达《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督促有关责任主体限期整改落实。

2.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的,应责令改正、进行信用考核,下达《局部暂缓施工通知书》,督促有关责任主体限期整改落实。

3.发现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4.工程因故中止施工(不包括因举办重要活动或会议、法定节假日、季节性停工,以及工程被责令停工等情形暂时停止的施工)超过一个月的,应当中止对该工程的质量监督,并向建设单位发放《暂停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中止施工期间,质监机构暂停对工程履行质量监督职责,但应告知建设单位采取必要的质量保证措施。

5.中止施工工程计划恢复施工时,应对工程有关情况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恢复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恢复工程质量监督。

6.为加快项目施工进度,工程可根据具体质量保证措施落实情况分段组织主体验收。

7.质监机构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要求,配合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监督工作完成阶段

  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质监机构应停止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终止对该工程的质量监督,向建设单位出具《终止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并将违法违规行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有关要求

(一)各部门、单位应明确监督工作职责,强化工作流程管理,提高质量监督工作的透明度,压实监督工作责任,进一步推进质量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同时加大建筑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力度,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曝光。

(二)市质监站牵头负责对工作中有关流程再造要求进行细化,对质量监督相关文书制定统一规范格式。各质监机构应严格按照流程要求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不得随意改变工作流程和降低工作标准。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10日

附件:青岛市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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