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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青(返青)人员健康管理告知书

2020-02-05 点击量:648

为维护市民健康和城市公共安全,按照山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所有来青(返青)人员在进入本市各交通口岸和道口时,必须配合开展体温测量,如实填报健康状况信息登记表。

二、所有来青(返青)人员进入本市后,必须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或酒店等居住场所主动报备,每日自测体温,尽量不外出,如需外出,必须按规定佩戴口罩。

三、有相关流行病学史(包括湖北等重点地区旅居史,曾与重点地区发热或呼吸道症状人员有接触史)的,必须自返青之日起居家隔离14天,原则上不得外出;凡与疑似或确诊病人有密切接触的,都要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四、居家观察对象应相对独立居住,减少与他人接触,避免交叉感染;观察期间必须配合做好每日两次体温测量和健康状况登记,不得外出。出现发热等症状,按要求至就近发热门诊就诊。

五、来青(返青)人员如出现发热、乏力、干咳、腹泻等症状,可通过手机下载“慧医”APP,进入后选择“发热门诊”,或关注“健康青岛”微信服务号,即可进行线上咨询。就医时应戴好口罩,到就近发热门诊就医,主动告知流行病学史,并配合做好查验登记工作。

六、来青(返青)人员如出现心理不适或情绪困扰,且无法自我调适,可通过青岛市24小时免费心理援助热线0532-85669120进行线上心理健康咨询。

青岛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5日

   附件:来青(返青)人员健康管理告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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