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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07-28 点击量:1189

各区、市拆除管理部门,各相关拆除企业:

  根据《青岛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33号)有关规定,为加强各区、市(包括青岛前湾保税港区、青岛高新区,下同)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市场秩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拆除验收备案管理责任

  对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市政府令第233号赋予各级区、市政府的行政权力事项,是依法落实各级区、市拆除管理部门管理责任、厘清部门管理界限的重要工作。为此,各区、市拆除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务必尽快完善工作制度和相关程序,严格执行市政府令第233号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辖区内拆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以下简称拆除验收备案)管理工作。青岛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作为市拆除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对各区、市拆除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二、规范拆除验收备案工作程序

  建设单位要按照拆除完整、围挡规整、场地平整、档案齐整、物料清净的原则,按规定做好拆除验收备案工作。具体工作程序是:

  (一)建设单位在拆除施工企业完成拆除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内容(含建筑废弃物清运结束)后15日内,要组织拆除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按照规定的拆除验收原则对拆除工程进行验收。

  (二)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15日内将验收报告向拆除工程所在地的区、市拆除管理部门备案。

  (三)建设单位办理拆除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拆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拆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当包括拆除施工备案证明,拆除工程施工合同,拆除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现场竣工验收勘验记录原始文件。

  (四)拆除工程所在地的区、市拆除管理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拆除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并经现场勘验后,应当在拆除工程验收备案表上签署验收意见。

  拆除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拆除工程所在地的区、市拆除管理部门存档。

  (五)各区、市拆除管理部门应当在建设单位取得拆除验收备案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拆除验收备案信息通过青岛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报送给市拆除管理部门。

  三、强化拆除验收备案管理有关要求

  市拆除管理部门对各区、市拆除验收备案信息及时向社会公示,并作为施工企业参与拆除工程招投标时工程业绩加分的依据。为此,各区、市拆除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切实加强拆除验收备案监管,对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组织拆除竣工验收或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拆除验收备案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拆除验收备案的,应认定其拆除竣工验收无效,并责令其重新组织拆除竣工验收。拆除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围挡封闭,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硬化、绿化,防止扬尘污染,维护好现场环境。

  附件: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zip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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