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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工程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管理的通知》

2020-08-07 点击量:1526

各区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市政工程监管部门,各市政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各市政设施养护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青岛市打好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要求,根据我市市政工程扬尘防治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工程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管理有关要求如下:

  一、高度重视 明确职责

  (一)高度重视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

  各区、市市政行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市政工程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考核制度,全面压实企业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管理主体责任,加快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管理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基础机制,全面提高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水平。

  (二)明确参建单位各方职责

  (1)建设单位为市政工程大气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要将使用国三及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污染控制措施纳入工程招投标文件, 要将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要求列入施工、监理等合同,及时足额支付污染防治资金,管理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全面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承担工程建设全过程、各环节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的的全部责任。

  (2)施工单位作为市政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的法规标准及政策要求,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措施,依法使用排放合格的机械设备,承担工程施工现场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的全部责任。

  (3)监理单位要将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作为工程监理的重要内容,督促施工单位全面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措施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对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下达整改通知,对拒不整改的及时书面上报监管部门;承担工程施工现场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的监理责任。

  二、保障制度落实 加强日常管控

  (一)建立相关管控制度 保障制度落到实处

  (1)预先申报审核制度

  所有市政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拟进场2天前,须由总承包单位向所在地市政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人员提交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资料,经监督人员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需提交资料如下:

  1.非道路移动机械产品说明书、出厂合格证;

  2.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企业营业执照(个人提供身份证)、购买凭证或权属证明;

  3.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保部门审核通过证明;

  4.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场前维修保养记录;

  5.施工合同、《安全承诺书》、《安全协议书》;

  6.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方案;

  7.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审核意见表(见附件1)。

  (2)联合检查制度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三方联合检查制度,严格管控,禁止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施工现场,重点检查内容:

  1.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2.是否制定切实可行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方案,明确任务、措施、职责;是否安排专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管理,负责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各项措施。

  3.核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与申报登记的设备及环保喷码是否一致;核查非道路移动机械是否符合工程所在地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要求。

  4.是否建立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台账,是否对所有非得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了入场检验和登记;是否及时更新完善非道路移动机械清单台账;是否做好了日常检查,并保留检查记录;是否留存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使用、退场等环节影像资料。

  5.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二)加强日常管控

  (一)明确市政工程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各类钻探设备、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

  (二)各参建单位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单位或个人、下同)要积极配合属地生态环境和市政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市政工地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信息审核、号码喷绘及远程定位装置安装等相关工作,不得发生阻挠、拒绝及拖延等问题。

  (三)施工、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扬尘治理目标责任书中,要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防治目标及各方治理主体责任,建立并施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工作奖惩制度。

  (四)施工单位要根据工程实际,建立健全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专项方案,明确任务、措施、职责;安排专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管理,建立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台账,负责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各项措施。

  (五)各参建单位应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管理,在青岛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规范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喷绘环保编码的机械设备严禁进入施工现场。

  (六)各参建单位应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场管理,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提供的机械负责入场查验和使用检查,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定期进行机械维护保养,确保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过程中尾气排放符合排放标准,对冒黑烟、无环保编码的机械设备,责令其立即停用并撤场;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从正规渠道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建立相关台账;不得擅自拆除、更改、租借、破坏、伪造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控制或监控等装置。

  (七)各项目要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专项档案,及时更新完善非道路移动机械清单台账,做好入场检验、日常检查等记录,留存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使用、退场等环节影像资料,并做好相关信息汇总上报工作。

  三、工作要求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高度重视市政工程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建立健全非道路移动机械三方联合检查制度,将非道路移动机械纳入常态化管理,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人及时进行网上申报登记,入场前严格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预先申报审核制度,入场后严格落实各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管理措施,依法使用排放合格的机械设备。

  各级市政行业监督机构要将非道路移动机械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审核,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检查中发现未制定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和方案、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取得环保喷码或环保喷码与申报登记的机械不一致、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日常管理措施未落实等问题的,责令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考核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信用考核扣分处理,相关处罚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同时在每月28日前,各级市政行业主管部门将本区域市政工程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台账(附件2)汇总成册,归档备查。

  附件:青岛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工程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管理的通知》.zip

  青岛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20208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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