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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建委青建办字(2013)41号《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材料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2013-05-19 点击量:749

 

青建办字〔2013〕41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材料质量
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通过宣传及加大对使用假冒伪劣建设工程材料产品的查处力度,规范建设工程材料市场秩序,力争从根源上逐渐杜绝假冒伪劣建设工程材料的使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创建质量强市。经我委研究决定,从2013年5月10日起,开展为期3个月的全市建设工程材料质量拉网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充分认识加强建设工程材料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按照国家和《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针对各种建筑材料性能的现行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材料产品使用的质量监管,凡是涉及工程质量的标准规范,必须百分之百执行到位,绝不给工程质量留下任何隐患。查找建设工程材料管理存在问题的根源,制定针对性措施,提高建设各方质量意识。通过落实责任,加大监管,确保检查工作落实并取得实效。

    二、组织实施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设立联合检查办公室,负责此次建材质量检查的组织领导、协调和指挥工作。由市建材办、墙改办、地材处和散装水泥办联合组成四个检查小组。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材料管理工作。

    联合检查办公室设在市建材办。联系人:潘伟全,联系电话:85758763。

    三、主要检查内容

    (一)检查各区市《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

    (二)对涉及建设工程主要使用功能、结构安全和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的重要建设工程材料备案、使用情况;

    (三)国家在建设工程中禁止或限制使用建设工程材料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检查提供的建设工程材料购销合同存在的问题;

    (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核验情况;

    (六)复试和有见证取样检测规定的执行情况;

    (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各项制度建设情况;

    (八)对正在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进行抽查。

    四、检查结果的处理

    (一)对未按要求采购建设工程材料、未按要求复核质量证明文件、未按规定进行复试、或存在其它违规行为的,责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对在检查中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向建设工程供应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企业,由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领域内将其违法行为予以通报,并作为不良记录计入企业信用档案以及重点监督检查的对象。违法行为严重的,由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或禁止其参加本市建设工程材料投标。

    (三)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检查要求

    (一)各检查小组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安排好此次检查工作。

    (二)加强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检查小组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落实责任。加强沟通联系,巩固现有配合机制,共享信息资源。对使用假冒伪劣建设工程材料的单位,在依法查处的同时给予曝光。

    (三)加强信息报送,及时做好总结。坚持大案要案报告和严重违法企业通报制度,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逐级上报。各检查小组于8月16日前将检查的工作情况报市建材办,市建材办于8月23日前汇总报联合检查办公室。

    此次全市建设工程材料质量检查工作,是贯彻落实《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材料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检查的重要性,认真做好检查的相关工作,切实履行好自身责任,在检查中要做到不漏项目,不降标准。对于在检查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而上的违法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全市建设工程材料质量联合检查组成员及分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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