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27 点击量:476
中秋、国庆"两节"即将来临,建筑业将进入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高峰期, 也是建筑业农民工群体性、突发性上访讨薪事件的高发期,清欠工作形势十分严峻。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有效遏制工资拖欠投诉事件高发态势,确保中秋、国庆"两节"期间的社会和谐稳定,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八大的胜利召开,现就我市切实做好"两节"前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
目前,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困难的局面仍未有效改善,工程款支付形势仍然严峻,农民工工资支付存在严重拖欠隐患。特别是到了中秋节期间,建设(开发)单位资金短缺,部分企业拖欠工资的问题肯定会更加凸显出来。如果对当前形势认识不够、应对不足,措施不力,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可能会增多,进而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业企业必须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站在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把做好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实抓好,确保在"两节"期间和党的十八大召开期间不发生因为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全面排查,重点监控,彻底消除拖欠工资隐患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于国庆节前组织开展一次以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检查,全面摸排今年以来辖区内已竣工和在建工程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重点排查建设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和结清工程款,工程总承包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分包款,劳务公司是否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发现存在拖欠工资问题或欠薪苗头的工程项目要实施重点监控,督促有关单位尽快调度资金妥善解决。
各建筑业企业要由企业分管负责人牵头组织,对本企业所属的所有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做到问题早发现、隐患早排除,确保"小事不出工地,大事不出公司"。凡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隐患较大的工程项目,要以企业为单位将有关情况以书面材料及时上报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信访隐患排查不到位或隐瞒不报的,一旦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将按照《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有关条款予以扣分。
三、明确分工,强化责任,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兑现
(一)严格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直接抓,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体系,真正把本辖区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做实做好。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措施不到位,导致因拖欠工资引发越级上访的区(市),市城乡建设委将在年终建管工作综合考核时予以扣分。
(二)明确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工程款支付负总责。建设单位要保证建设项目的工程款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给施工企业,并监督施工企业将工程款优先用于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因工程款拨付不到位导致施工单位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要负责筹措资金,尽快支付给施工单位,并监督其专款发放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招用无资质队伍、肢解发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标准的上限,依法查处。
(三)严格落实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收回的工程款不得挤占、挪用,要优先拨付给劳务分包企业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对其劳务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负有监督、检查和管理责任。因建设单位工程款拨付不到位导致企业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企业要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第一时间要积极筹措部分周转资金,尽快用于解决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施工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违规使用"包工头"等原因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标准的上限,依法查处。
(四)严格执行工程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企业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负直接责任。工程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企业必须将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到务工者本人手中,并张榜公示,拍照备查。工程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企业不得挤占、挪用工程分包款,不得变相克扣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量未经核实签字为由拒发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转发。对出现工资结算纠纷之类的问题时,应与总承包单位一起妥善、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将矛盾隐患及时化解在基层。
四、完善预案,畅通渠道,杜绝重大上访讨薪事件的发生
做好拖欠投诉处理工作是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业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规范工作程序和方法,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各级都必须做到及时控制、及时化解、及时处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畅通本辖区的举报投诉处理网络,定期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地点,指定专人负责投诉处理工作,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确保及时处理各种可能发生的清欠突发事件。各建筑业企业要在施工现场公示栏上公布企业分管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及劳务企业项目经理的举报投诉受理电话,安排专人负责接待处理本企业拖欠工资的投诉,确保将拖欠隐患化解在工地,杜绝重大上访讨薪事件的发生。
五、正确区分讨薪性质,严厉打击恶意讨薪行为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业企业在解决拖欠问题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分析和认定反映的拖欠问题。对确实存在拖欠事实的,要切实帮助解决。对于极少数企业或一些不法分子弄虚作假、编造拖欠事实、伪造拖欠证据,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欺诈行骗,索取不法收益,或为达到其他目的,以讨薪名义敲诈勒索,制造群体事件,给社会带来负面、甚至恶劣影响的"不法讨薪"行为,要对有关企业及责任人依法严厉惩处,并予以曝光,触犯法律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201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