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30 点击量:447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业劳务分包秩序,严厉打击"包工头",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就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承发包工程,强化劳务分包管理
(一)建设(开发)企业
1.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将工程肢解发包给无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或未按规定办理《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的外地施工企业进行施工;不得将工程直接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无资质的企业或"包工头"。
2.建设单位除装饰装修、幕墙、电梯、消防、通风空调、智能化等专业工程可以依法单独分包外,不得将外墙保温及涂料、水暖电安装、金属门窗、地暖、防水等专业工程从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强行拿出再另行违法发包。
3.建设单位不得违背总承包合同约定,强行指定分包单位、分包内容等。
4.建设单位须将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款拨付给总承包单位,不得直接拨付给分包单位。
5.建设单位对工程款拨付负总责,应及时足额向总承包单位拨付工程款,并监督施工企业将工资发放到每个工人手中。
(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
1.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项目;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2.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不具备使用自有的劳务作业层和自行施工能力、需对外进行劳务作业分包的,必须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严禁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劳务资质的企业或"包工头"。
3.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在选择劳务分包队伍时,应严格审查劳务分包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原件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情况、工程业绩等,属外地劳务分包企业的,还应当查验是否办理《入青信用登记证》。同时,对劳务作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和分包企业的机具设备等要进行实地考察。要全面了解劳务企业的社会诚信度,选择履约守信、服从管理、施工能力和质量良好的劳务队伍合作。要建立劳务分包企业管理考核、招标投标机制,实行优胜劣汰,选择优秀劳务分包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保证劳务分包队伍的质量。
4.要规范地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由市城乡建设委与市工商局监制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签订合同时要严格辨别图章的真伪。《合同》中可明确低值易耗材料、小型机具由劳务分包企业采购和提供,但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凭和主要材料不得由劳务分包企业管理和采购,并明确约定分项工程的工序内容及比例、建筑面积、工程量、施工现场临时用工、合同外工作量变更等计算方式、工资支付方式,不得扣留劳务分包企业维修保证金,双方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和义务。分包合同签订后,应在15日内由劳务分包企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此纳入对劳务分包企业的业绩考核。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方式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合同变更后15日内,报备案部门重新备案。
(三)劳务分包企业
1.凡从事建筑工程劳务活动的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资质,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专业工种、注册资本金5倍内等)内从事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活动。
2.劳务企业必须使用自有劳务工人完成承接的劳务作业,严禁再行分包或将劳务作业转包给"包工头"进行施工。严禁出借资质或违法收取挂靠费。
3.劳务分包企业应在施工现场设置项目管理机构,对施工现场的务工人员进行全程管理,并服从监理、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管理。项目管理机构的人员配备主要包括:项目经理、劳务工长、质量员、安全员、各相关工种的技术负责人或技师等,相关要求参见《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青建管质字〔2012〕35号),劳务企业要与项目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并在施工现场留存备查。
4.劳务分包企业应将劳务分包班组长纳入公司管理和考核,要对班组长在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作为重点考核内容,努力培养一支懂技术、会管理、有良好信誉的班组长队伍。
5.外地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进入我市从事建筑劳务活动时,应按规定办理《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
(四)监理企业
1.监理企业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负有监督责任,在分包队伍进入施工现场前,项目总监要严格审查分包企业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和分包合同的内容,存档备查,并监督将有关内容填写在工程分包公示牌上。分包企业属外地入青企业时,还应审查是否办理入青信用登记证以及入青信用登记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监理单位要督促建设单位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对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的违法分包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一)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
1.建立施工现场告知制度。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须由总承包企业负责制作《建筑工人维权须知》牌,标明施工企业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电话,工地受理投诉负责人等内容,与施工公示牌一并摆放于施工现场醒目处。
2.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劳务人员实施劳务作业的,对施工现场的用工管理、持证上岗作业和劳务人员工资发放负有直接责任。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雇用的劳务人员签订书面规范的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非商业保险),且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应当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结清劳务人员的所有工资。
3.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现场管理、劳务作业和用工情况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在施工现场配备足够的劳务用工专职管理人员,对劳务分包企业在施工现场的务工人员实名制登记、劳动合同规范化签订、工人技能培训、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有效监管。
4.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对劳务费用结算支付负总责。应按分包合同约定及时向劳务企业支付工程款并张榜公布,严禁支付给"包工头"。要责成专人在现场监督劳务企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张榜公示,且拍照备查。对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工程造成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二)劳务分包企业
1.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实行务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应指定足够的专职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务工人员的来源地、姓名、身份证编号、岗位证书编号、工种、等级、培训日期、劳动合同编号、信息卡号、进场时间、离场时间等信息进行实名登记造册,建立统一的施工现场劳动用工管理台帐,并根据流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工人进出场记录完整。严禁使用未携带身份证的务工人员。
2.强化劳动用工合同管理。推广使用由市城乡建设委与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联合监制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在所有务工人员上岗前与其认真规范地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工期、工作岗位、工资标准、工资结算方式、工作内容及各工序的比例、工资支付方式和时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窝工工资、安全责任、质量标准及违约处置方式、材料节超、遵纪守法、违约责任等内容。按完成工程量结算工资的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工程量计算方法和约定单价。严禁与"包工头"签订合同。
3.劳务分包企业应加强对务工人员的培训,实行全员持证上岗制度。要充分利用工地职工夜校对务工人员进行岗前技能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劳动法律常识(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知识)、职业道德、质量安全生产常识、施工技术、建筑材料及成品保护、城市社会生活常识等,努力营造职业技能等级与劳动报酬挂钩的市场环境,积极研究探索职业技能等级与劳动报酬挂钩机制,提高劳务人员参加培训的积极性,鼓励劳务人员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全面提高建筑劳务人员素质。
4.劳务分包企业在每个在建项目都要建立"日清月结"制度。应当每日对每个工人的工作量进行核实,并各方签字。应每月对工人应得工资进行核算,并在工地现场公示栏进行公示,接受劳务作业人员的监督。要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给务工人员工资,并发放到工人手中且拍照留存备查。不得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转发,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保修、垫资施工等理由随意克扣或无故拖欠。
5.劳务分包企业要关心工人的工作、生活条件和状况,准确掌握工人思想动态,遇到问题及时解决,避免事态扩大。
(三)监理单位
监理企业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劳动用工、用工合同签订、工人工资发放、工人持证上岗等负有监督责任,在工人进场时要严格审查规范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和工人持证上岗情况,施工过程中要监督总承包单位劳务分包款的拨付,监督劳务企业将工资发放到每个工人手中。
三、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主体
1.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动态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资质审批后的动态管理,对辖区内的劳务分包企业进行核查,对于达不到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劳务分包企业,应依法撤回其资质。
2.加大对建设(开发)、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项目属地化管理原则,加大对建设(开发)企业将工程肢解发包、指定分包、拖欠工程款等行为及建筑施工企业转包、违法分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不执行实名制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恶意拖欠克扣劳务费或劳务人员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或《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并将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予以通报。
3.建立健全重要管理岗位人员信用管理系统。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施工企业工程项目负责人、劳务分包企业现场负责人等重要岗位人员的信用档案,对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以及以讨薪为由谋取不当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责任人,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向社会发布,情节严重的禁止其进入我市建筑市场。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