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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建安监字〔2012〕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检查标定的通知》

2012-04-12 点击量:403

 

青建安监字〔2012〕6号
 
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升降机
防坠安全器检查标定的通知
 
 
各区、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证安全施工,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防坠安全器的安全管理

       1.产权单位在购置建筑施工升降机及部件前,要认真核实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及防坠安全器检测合格证明等随机文件和资料,购置后应建立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2.租赁单位应为建筑工程提供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的施工升降机和部件,并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相关责任。按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灵敏、可靠的防坠安全器等部件,定期对其进行检验。

       3.产权单位必须每年到具备相应资质检验检测机构对防坠安全器进行检验,或由原生产厂家对防坠安全器进行质量合格认定。

       4.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前,安装和使用单位应认真核验防坠安全器等部件,根据合同约定,对使用中的防坠安全器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和校验。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防止壳体内渗水和制动带上粘油污,以保证其工作可靠性和足够的制动力矩。

       二、做好防坠安全器的专项检查工作

       各产权、使用、监理单位要对现场使用的建筑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的安全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专项检查,并按规定进行额定荷载坠落试验。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立即予以整改,并按规定进行签字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到期未检查标定的建筑施工升降机一律不得使用。2012年4月20日前,产权、使用、监理单位必须完成对超过一年标定期的建筑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的检验标定工作,并将正在使用的所有施工升降机的检查情况填写《建筑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检查表》(见附件)报当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市内四区的工程报各区片安全监督员,各区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将情况汇总后于4月30日前报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联系人:王贵顺;传真电话:85062911)

       三、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大对建筑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的安全检查力度,确保升降机使用安全。凡发现建筑施工升降机未按规定进行额定荷载坠落试验,防坠安全器未定期进行检验标定以及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坚决予以停工,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罚,全市进行通报批评。

       附:《建筑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检查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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