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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安监站 青建安监字〔201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的通知》

2012-04-09 点击量:431

 

青建安监字〔2012〕5号
 
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
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不断强化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省建管局《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据《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租赁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应当与经行业组织确认的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目前,青岛市建筑安全设备管理协会对出租单位已经进行行业组织确认,实行"资信等级"管理,无"资信等级"的出租单位的起重机械未录入《青岛市起重机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施工单位不得租用。未取得"资信等级"的出租单位,应积极申报办理"资信等级",取得"资信等级"后,将按相关流程把起重机械导入《系统》,方可在建筑施工现场从事租赁业务。

       二、按照《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起重机械达到国家和省规定使用年限的,须由省级及以上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施工单位租赁起重机械前,要提前做好施工进度计划安排,选用的起重机械使用期限应满足工期要求,防止工期未完成,起重机械已经达到使用年限。对导入《系统》中的起重机械,达到使用年限前六个月,系统将自动进行报警提示;达到使用年限前一个月,系统将自动予以锁定。对锁定的起重机械,产权单位须持评估合格报告,申请解锁后,方可继续使用;未进行评估或评估不合格的,应上交产权备案铭牌,向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各起重机械产权、安装、使用单位要严格履行起重机械网上申报程序,不得出租、安装、使用未录入《系统》的起重机械。《系统》中起重机械信息填写不全的,其产权单位应于4月30日前持起重机械相关资料到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补录。

       四、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进一步加强起重机械管理,严格执行起重机械各项管理流程,认真核查出租单位"资信等级"和起重机械使用年限,严格起重机械入场、安装、验收、使用、拆卸等各环节的审查,确保起重机械安全使用。

       各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督促不符合要求的出租单位尽快整改;强化对《系统》的使用与管理,确保符合要求的起重机械在建筑工地使用;要加大对建筑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出租、安装、使用起重机械的行为。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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