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1-06 点击量:441
青建管建字〔2011〕67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监理企业管理人员考勤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对建筑工程施工监理企业部分管理人员实行考勤考核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建字〔2011〕17号)要求,不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切实提高施工和监理企业施工现场的综合管理水平,防止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监理企业管理人员考勤考核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考勤考核时间
考勤考核管理的试运行时间延长至
2012年考勤考核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对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考核评价和建筑市场主体考核范畴。
二、考勤考核数据库的建立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属地管理原则,于2011年12月底前建立完成工程项目管理信息库。新建工程项目各类信息,原则上应在手续办结完成后同步录入。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信息将全部从工程项目管理数据库中自动提取,不再由企业申报。
三、外地入青企业人员上报
外地入青企业须于
四、参加考勤考核人员的审核和身份确认
全市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驻青机构人员由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建筑队伍管理部门负责进行考勤身份确认。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及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施工现场的其他管理人员,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监、安监等部门工作人员在第一次进入施工现场时核对确认其身份是否与中标信息一致,并使用考勤设备对其进行初始考勤。工程建设项目以单独发包、单独招标的为考勤考核单位。市内四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土石方及主体阶段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身份确认由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主体后进场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身份确认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从事总包的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以及直接从事分包的项目负责人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确认由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建管处负责。同一建筑工地参加考勤考核的施工、监理单位的管理人员,原则上须在同一台考勤设备上进行身份确认。
考勤设备由企业自主选定,具备支持"管理人员考勤考核系统"提供的数据采集接口功能的静脉仪、掌形仪、指纹仪或脸谱仪等均可以使用(考勤设备数据采集接口说明见附件1)。已经在建筑工地上使用的静脉仪、掌形仪由其供货单位免费办理升级(静脉仪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于冰清 86911998、13625420476,掌形仪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张希林84858236、13553009654)。
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及外地入青企业人员的身份审核、确认,属在建工程项目的应于
五、参加考勤考核人员暂停和终止考勤
(一)属于下列原因之一的,企业可申请暂停或终止考勤:
1、工程已经进行竣前检查的(附工程竣工前检查申报表);
2、按规定履行了人员变更手续,变更后的人员已到位且已开始考勤的;
3、按规定履行了请假手续的;
4、工程中途停工超过三个月的;
5、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原因需暂停或终止考勤的。
(二)全市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驻青机构人员申请变更、暂停或终止考勤的,由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建管处负责办理。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及外地入青企业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申请变更、暂停或终止考勤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手续。市内四区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申请变更、暂停或终止考勤的,由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工程处负责办理,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申请变更、暂停或终止考勤的,由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建管处负责办理。
六、有关要求
(一)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要抓好该项制度的落实,并建立健全企业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考勤考核检查制度。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对项目部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到位情况进行检查,每次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等记录存档备查。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因事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参加考勤考核的人员既未办理相应手续又不考勤的,视为不到岗、不到位。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建筑队伍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健全"两场联动"机制,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考勤考核管理制度。对未建立相应制度或制度不落实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建筑市场主体考核管理办法》对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进一步核查企业资质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