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8-03 点击量:416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防护、加固措施有效落实,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汛期建筑工地塔吊管理
(一)加强塔吊自由端高度设置管理
在汛期(7-9月份),所有塔吊的自由端高度均不得超过设计高度的80%,且符合以下规定:
1、QTZ40(含40)以下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16米。
2、QTZ 40- QTZ 80(含80)之间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24米。
3、QTZ 80以上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30米。
(二)加强处于独立高度塔吊的加固管理
在汛期(7-9月份),处于独立高度的塔吊必须符合以下加固要求:
1、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设计高度的80%。
2、工程处于主体阶段,但达不到安装首道附着的,应采取提前加设附着装置的加固方式。
3、当汛情(11级及以上大风)来临前,现场有条件的,应将塔吊降落至安全高度,确保塔臂不碰撞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脚手架、起重机械等,或将塔吊前、后臂拆除。
在汛期(7-9月份),建筑工地塔吊安全管理如与我市《塔式起重机应急加固措施》等相关文件有出入的,以本文件为准。
二、加强塔吊安装使用高度设置管理
当前,我市高层建筑不断增多,对高塔的需求量也随之增加。个别生产厂家对部分塔吊的安装使用高度进行了调整,有的增高幅度较大。我市个别施工企业盲目进行安装使用,导致事故隐患发生。为确保塔吊施工安全,经研究,从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我市将严格控制3类型号塔吊的最大安装使用高度,具体规定如下:
1、QTZ315塔吊最大安装使用高度不得超过60米。
2、QTZ40塔吊最大安装使用高度不得超过80米。
3、QTZ63塔吊最大安装使用高度不得超过120米。
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建设单位以及塔吊安拆单位、使用单位、产权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各司其职,严格把好塔吊的进场关、审核关、安装关、验收关等各个环节,严格签字盖章验收,确保以上3类型号塔吊最大安装使用高度符合规定要求。
三、加强塔吊安全性能管理
塔吊基础应设置排水沟或使用排水设备,确保排水有效,不得积水;塔吊基础、塔吊标准节的螺杆、螺母、垫圈等必须确保数量齐全、连接紧固,斜撑杆要严格按要求使用连接销轴和开口销固定;塔吊配电箱要上锁,防雨措施要可靠,确保电器元件不被雨淋,塔吊各种限位、保险等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防雷接地、保护接零装置应符合要求;塔吊安装使用的附着装置必须符合产品说明书及相关技术要求,确保材质、预埋和安装等符合安全要求,达到连接紧固,间距符合要求,严禁擅自制作使用附着装置。
四、加强起重设备的全过程管理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加强起重机械设备防汛、防大风工作。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使用单位、产权单位等要按本文件要求,结合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塔式起重机应急加固措施》、《青岛市建筑施工灾害天气预警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制定完善塔吊等应急加固抢险预案,包括应急加固器材、应急队伍、值班制度及事故处理等内容。并切实做好施工现场塔吊防范大风等恶劣天气的配套加固器具的购置和装设,按规定对加固安装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确保达到抗12级大风的能力。所有塔吊的防范加固措施,须于今年8月10日前完成。
(二)汛情来临前,塔吊、施工外用电梯等要立即停止使用,吊物落地、吊钩升起、吊笼落地,要确保塔机前后臂自由旋转。塔身及前后臂严禁设置宣传条幅、标牌等兜风物品,塔机上不得存放易坠物品。司机室的门窗、玻璃要牢固、密封。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认真检查多塔作业防碰撞措施的落实情况,确保塔吊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防止塔身和塔臂以及塔臂和塔臂发生碰撞。
(三)汛情来到时,施工现场必须安排专人对塔吊等进行全过程监控,发现问题要迅速采取应急抢险措施。汛情过后,施工、使用、产权、安装、监理、建设等单位要对塔吊等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重新使用。
(四)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组织开展以起重机械为主要内容的防汛工作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防汛工作认识是否到位、责任是否明确以及塔吊自由端高度、最大安装使用高度是否达标,各项防范加固措施是否落实、事故隐患是否及时整改。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督促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立即整改,确保检查到位、隐患整改到位。对安全管理混乱,导致塔吊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