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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建管局 青建管质字〔2011〕4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建筑工地塔吊安全管理的通知》

2011-05-18 点击量:477

 

青建管质字〔2011〕42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建筑工地塔吊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汛期建筑施工塔吊安全管理,有效落实汛期塔吊安拆、使用等关键环节的安全措施,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重点突出,全面落实塔吊安全防护措施

       塔吊基础排水设施设置合理、正常使用,不得积水;塔吊各连接构配件必须按要求确保数量齐全、连接紧固;塔吊临电、消防、避雷等设施按规定要求设置;塔吊防倾翻装置及各种限位、保险等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塔吊使用的附墙装置必须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达到连结紧固、间距符合要求。

       塔吊加装标准节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塔吊说明书要求进行,确保安装、顶升的高度和自由端高度均不超过有关规定。在汛期内,塔吊自由端高度还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40吨/米以下或自由端高度通常限定在30米以下的塔吊,安装后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限定高度的80%。

       (二)40吨/米-80吨/米之间或自由端高度通常限定在30米以上45米以下的,安装后,塔吊的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限定高度的70%。

       (三)80吨/米以上或自由端高度通常限定在45米以上不等的,安装后,塔吊的自由高度不应超过限定高度的60%

       二、严格塔吊加固措施,落实应急预案内容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塔吊产权、安拆单位要联合审批汛期塔吊加固抢险应急预案,预案应包括应急加固器材及方案、应急队伍、值班制度及事故处理等相关内容。5月30日前,各施工单位要按照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塔式起重机应急加固措施》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现场塔吊防范大风等恶劣天气的配套加固器具的购置和装设。钢丝绳等各种加固器具应存放在施工现场,并提前在塔吊上选好绑扎点,地锚预先装设好,确保大风等恶劣天气来临时,能够立即按要求对塔吊进行加固,并要按规定对加固安装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确保达到抗12级大风的能力。对无法加固或加固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塔吊,应降低高度或拆除。

       三、强化汛期管理,确保塔吊安全状态受控

       汛情来临前,塔吊要立即停止使用,吊物落地、吊钩升起,确保塔身自由旋转。塔身上严禁设置宣传竖幅、广告标牌等兜风物品,塔机上不得存放易坠物品。司机室的门窗、玻璃要牢固、密封。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认真检查多塔作业防碰撞措施的落实情况,确保塔吊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防止塔身和塔臂以及塔臂和塔臂发生碰撞。

       汛情来到时,施工现场必须安排专人对塔吊进行全过程监控,发现问题要迅速采取应急抢险措施。汛情过后,施工单位必须会同使用、产权、监理、安装等单位对塔吊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重新使用。

       四、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塔吊安全度汛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结合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拉网检查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塔吊进行专项自查。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带队对所属在建工程的每台塔吊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停止使用,限期整改。 6月10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填写加盖公章的《施工现场塔吊检查情况报告表》(见附件),以工程项目部为单位,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员。6月20日前,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塔吊专项治理书面汇总材料上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安监站(联系电话:85062911,联系人:王贵顺)。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立成立检查小组,对各辖区内在建工程的防汛工作进行检查,将防汛和塔吊安全管理结合起来,重点检查企业防汛安全工作长效管理机制的运转情况、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督促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立即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的跟踪检查,确保检查到位、隐患整改到位。对安全管理混乱,塔吊防护措施不到位、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建筑施工现场塔吊检查情况报告表》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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