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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青建质监字【2010】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用钢筋使用管理的通知》

2011-01-04 点击量:407

 

青建质监字【2010】1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用钢筋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区(市)质监机构,各有关单位:

       针对当前全国部分省市出现的"瘦身"钢筋问题,为防止直径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钢筋在工程上使用,确保建筑工程结构质量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场验收要求

       1、进入施工现场的小直径钢筋(公称直径6、8、10mm)必须是盘圆或盘螺,不允许采购场外加工的小直径直条钢筋。

       2、严格执行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严禁进行场外钢筋拉拔加工的通知》(青建质监字〔2009〕10号),进场的盘圆或盘螺钢筋必须场内调直,严禁超规范要求进行拉拔加工。

       3、施工、监理单位及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管理人员必须配备游标卡尺,对进场原材料、加工区及操作面的钢筋直径进行实测实量,并形成书面记录。

       二、"瘦身"钢筋处理

       施工现场发现"瘦身"钢筋,由建设单位牵头,施工、监理单位共同参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排查处理:

       1、追查"瘦身"钢筋加工单位的有关信息、"瘦身"钢筋加工及进场的数量,并将相关信息24小时之内报告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商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相关记录。

       2、全面排查"瘦身"钢筋的应用部位及应用数量。

       3、对已应用到工程的"瘦身"钢筋全部拆除,汇同现场未使用的"瘦身"钢筋全部截断销毁,并留存处理过程的影像资料。

       4、对截断的"瘦身"钢筋清场后的去向,必须做好跟踪记录。

       5、对存在疑义的部位,委托第三方工程检测机构对钢筋直径进行现场剥露检测鉴定,形成完整、明确的书面结论;若经检测鉴定发现钢筋直径不合格,责令建设单位委托原工程设计单位进行结构核算,出具书面意见,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6、发现进场或使用"瘦身"钢筋的工程,将对相关责任单位按规定进行考核扣分、通报批评及媒体曝光等处理。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O一O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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