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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渣土管理的通知》

2009-10-13 点击量:507

青建管字〔2009〕24号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地
施工现场渣土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控制建筑施工扬尘,切实加强建筑施工渣土源头治理,减少空气环境污染,确保城市环境卫生整洁,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渣土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房屋建筑工地内设置和存放的渣土应为本项目施工需要而设,建设单位应当在本项目竣工前将工地内剩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干净。各建筑施工有关单位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分工负责,齐抓共管;要建立健全渣土设置与管理专项方案,对工地内建筑渣土的产生、防尘措施、处置等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

    二、严格管理,实行渣土管理联动机制

    自发文之日起,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建筑工地渣土联动管理制度,即房屋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渣土清运完毕后方可办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筑施工各相关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及时将施工现场堆放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全部清运出场,并向工程所在地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提交《房屋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渣土处置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安全监督机构现场勘验合格后对该表加盖公章进行确认。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供经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确认的《报告表》,未提供经安全监督机构确认的《报告表》的建筑工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三、落实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建筑施工各相关单位要从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等角度科学认真地开展渣土管理工作,从严从细扎扎实实地落实覆盖等防扬尘措施,进一步明确责任,确保工地渣土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组织领导和联动管理,切实加大工地渣土源头治理,确保渣土治理工作有序开展。

    附件:房屋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渣土处置报告表

二○○九年十月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渣土 通知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10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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