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转发市安监站《关于对出租使用不合格塔机产权单位的处理通报》

2009-09-14 点击量:403

青建安监字〔2009〕11号
 
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
关于对出租使用不合格塔机产权
单位的处理通报
 
 

各区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塔机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运行无事故,市建管局安监站对我市部分在建工程使用中的塔式起重机进行了安全检查,查处了部分私自改装的国家明令淘汰的塔机。现将有关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产权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设备登记注册手续,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时提供虚假材料。

    2、产权单位未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技术资料档案不全。

    3、私自改装国家明令淘汰的QT20型号、QT25型号塔机,并出租使用。

    二、处理情况

    1、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停止使用该型号塔机,并限期拆除。

    2、吊销查出的39台私自改装的国家明令淘汰塔机的登记注册编号,责令产权单位立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废。另有2台塔机标准节混装、技术档案不全,责令产权单位立即进行整改。(详见附件)

    3、对各相关责任单位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并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三、有关要求

    1、塔机等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设备注册登记手续,建立完整的设备技术资料档案,严禁私自改装和出租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起重机械。

    2、塔机等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安装、使用前,必须按规定对机械设备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检验检测,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手续。国家明令淘汰的、超过使用年限的或经检测不合格的塔机等建筑起重机械,严禁出租、安装和使用。

    3、各区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机构应进一步加大对塔机等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出租、安装、使用不合格塔机等建筑起重机械的行为,确保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

    附件:不合格塔机及产权单位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 2009年9月10日印
© Copyright 2012 青岛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鲁ICP备160447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