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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修订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2008-07-28 点击量:556

青建管质字〔2008〕48号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关于修订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建筑业市场主体社会责任意识,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机制,提高快速响应、快速出击,敢打硬仗的作战能力,有效化解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风险,维护好积极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企业和个人的根本利益,现对《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部分条款修订如下:

    (一)修订《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试行)》(青建管字〔2006〕44号)

    第十六条增加第七款:"建筑施工企业在组织应对青岛市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以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政府表彰,分别加50分、40分、30分,一年内招投标分别加2分、1.5 分、1分;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分别加40分、30分、25分,一年内招投标分别加1.5分,1分,0.6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加15分,一年内招投标加0.3分。"

    (二)修订《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考核办法(试行)》(青建管字〔2006〕47号)

    第二十八条增加第七款:"项目经理在青岛市组织应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以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政府表彰,分别加50分、40分、30分,一年内招投标分别加2分、1.5 分、1分;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分别加40分、30分、25分,一年内招投标分别加1.5分,1分,0.6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加15分,一年内招投标加0.3分。"

    (三)修订《青岛市工程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管理考核办法(试行)》(青建管工字〔2008〕7号)

    1、第九条增加第八款:"工程监理企业在青岛市组织应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以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政府表彰,分别加50分、40分、30分,一年内招投标分别加2分、1.5 分、1分;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分别加40分、30分、25分,一年内招投标分别加1.5分,1分,0.6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加15分,一年内招投标加0.3分。"

    2、第十九条增加第八款:"项目总监在青岛市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以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政府表彰,分别加50分、40分、30分,一年内招投标分别加2分、1.5 分、1分;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分别加40分、30分、25分,一年内招投标分别加1.5分,1分,0.6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加15分,一年内招投标加0.3分。"

    (四)修订《青岛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考核管理办法》(青建管字[2006]49号)

    第九条增加第六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青岛市组织应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以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政府表彰,分别加50分、40分、30分;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分别加40分、30分、25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加15分。"

    (五)修订《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青建管工字〔2006〕27号)

    第十条增加第八款:"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青岛市组织应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以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政府表彰,分别加50分、40分、30分;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分别加40分、30分、25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加15分。"

    第十条增加第九款:"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个人在青岛市组织应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以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政府表彰,分别加50分、40分、30分;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分别加40分、30分、25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加15分。"

    本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工程建管 管理考核 修订 通知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7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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