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7-28 点击量:556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建筑业市场主体社会责任意识,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机制,提高快速响应、快速出击,敢打硬仗的作战能力,有效化解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风险,维护好积极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企业和个人的根本利益,现对《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部分条款修订如下:
(一)修订《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试行)》(青建管字〔2006〕44号)
第十六条增加第七款:"建筑施工企业在组织应对青岛市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以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政府表彰,分别加50分、40分、30分,一年内招投标分别加2分、1.5 分、1分;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分别加40分、30分、25分,一年内招投标分别加1.5分,1分,0.6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加15分,一年内招投标加0.3分。"
(二)修订《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考核办法(试行)》(青建管字〔2006〕47号)
第二十八条增加第七款:"项目经理在青岛市组织应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以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政府表彰,分别加50分、40分、30分,一年内招投标分别加2分、1.5 分、1分;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分别加40分、30分、25分,一年内招投标分别加1.5分,1分,0.6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加15分,一年内招投标加0.3分。"
(三)修订《青岛市工程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管理考核办法(试行)》(青建管工字〔2008〕7号)
1、第九条增加第八款:"工程监理企业在青岛市组织应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以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政府表彰,分别加50分、40分、30分,一年内招投标分别加2分、1.5 分、1分;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分别加40分、30分、25分,一年内招投标分别加1.5分,1分,0.6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加15分,一年内招投标加0.3分。"
2、第十九条增加第八款:"项目总监在青岛市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以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政府表彰,分别加50分、40分、30分,一年内招投标分别加2分、1.5 分、1分;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分别加40分、30分、25分,一年内招投标分别加1.5分,1分,0.6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加15分,一年内招投标加0.3分。"
(四)修订《青岛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考核管理办法》(青建管字[2006]49号)
第九条增加第六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青岛市组织应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以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政府表彰,分别加50分、40分、30分;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分别加40分、30分、25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加15分。"
(五)修订《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青建管工字〔2006〕27号)
第十条增加第八款:"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青岛市组织应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以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政府表彰,分别加50分、40分、30分;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分别加40分、30分、25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加15分。"
第十条增加第九款:"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个人在青岛市组织应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以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政府表彰,分别加50分、40分、30分;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分别加40分、30分、25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加15分。"
本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