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7-15 点击量:572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文件
青建管建字[2008]20号
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各施工、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推广建筑工程"建管亲情卡"和"爱心工资卡"管理措施,决定在我市开展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所有在建建筑工程项目。
二、检查时间 2008年8月。
三、检查内容
(一)各建筑工地推广使用"建管亲情卡"和"爱心工资卡"的情况;
(二)劳务分包合同签订情况:检查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施工以及分包给未办理《入青信用登记证》的外地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违法现象;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四)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务工长配备及现场管理情况;
(六)劳务工人工资发放情况:工资发放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监控制度,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四、检查安排
(一)2008年7月15日至7月31日为企业自查自纠及备检时间。各建筑业企业须按照"两个规范"的有关要求,对所有在建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排查;市内四区所有在建建筑工地以及五市三区的标准化工地须达到推广"双卡"管理的有关要求,存在问题的要立即组织整改。所有受检工程项目须按本通知要求准备好备查资料。
(二)2008年8月1日至8月15日为主管部门检查时间。五市三区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市建管局进行抽查,各区、市须填写《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一)后于8月1日前报市建管局建筑队伍管理处;市内四区工程由市建管局直接组织检查。
五、有关要求
(一) 各建筑业企业须在施工现场做好以下受检准备:
1、施工现场 "建管亲情卡"和"爱心工资卡"数据库,持卡考勤管理记录,银行卡工资发放记录;
2、劳务分包合同及劳务分包企业资质证书,属外地入青企业须同时提供《入青信用登记证》;
3、施工现场维权公示牌;
4、总、分包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5、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原件(上岗人员须佩戴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持证上岗胸卡),正在上岗培训人员须提供有资格培训鉴定机构出具的有关培训证明;
6、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组织自有工人开展劳务作业的,须提供为现场工人办理社会保险的有关证明;
7、企业和项目部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和措施,企业内部工资支付调剂资金证明,总、分包企业项目经理和清欠机构负责人电话号码的公示。
六、违法违规处理
(一)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1、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法分包依法处理:
(1)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劳务队伍或未办理《入青信用登记证》的外地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
(2)使用自有劳务工人开展劳务作业,但未与劳务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或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
(3)所发包的劳务作业工程超出劳务分包企业核准的资质经营范围的。
2、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作不良行为记录,对企业及相关人员予以扣分,并在其资质考核、参加招投标时给予相应处理:
(1)不与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签订规范的劳务分包合同或不履行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不及时与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工作量签证的;
(2)未按有关要求办理并使用"建管亲情卡"与"爱心工资卡",或报送信息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3)未按有关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工程分包公示牌"的。
(二)对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1、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注销企业资质处理,外地入青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予以清出青岛市建筑市场:
(1)超越资质规定范围承揽工程的;
(2)将承揽的工程转包或再行分包的;
(3)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4)被查实使用"包工头"进行劳务分包作业的。
2、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限期停接工程的处理,并予以扣分处理:
(1)被查实施工现场未按规定配备劳务工长及管理人员,未严格履行职责的;
(2)未按有关要求为劳务工人办理并使用"建管亲情卡"与"爱心工资卡",或报送信息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3、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并予以扣分处理:
(1)施工现场劳动合同签订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2)技术工人持证上岗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检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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