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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建管局实施“三项制度”强化建筑业企业质量管理

2008-07-01 点击量:380

市建委建管局实施“三项制度”强化建筑业企业质量管理


       为有效解决部分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存在的质量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职责不履行,企业与施工现场项目部、监理部管理脱节,个别工程质量管理失控等问题,进一步提高企业的自律意识和自控能力,确保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转,经过反复调研分析并广泛征求意见,市建委建管局决定实施建筑工程企业质量管理三项制度:企业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备案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人员组成框图上墙制度、企业质量管理情况月报制度。
       一是实施企业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备案制度。要求建筑施工、监理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质量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应符合相关规定。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督促建筑业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配齐质量管理人员,为切实履行质量责任提供组织保障。
       二是实施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人员组成框图上墙制度。要求施工现场项目部、监理部均应制作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人员组成框图并上墙悬挂。施工现场项目部的质量管理人员应含有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取样员、资料员等;施工现场监理部的质量管理人员应含有项目总监、总监代表、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按专业分为土建、水暖、电气等)、见证员等。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人员组成框图上墙制度的实施,将彻底改善中标人员与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符的难题。
       三是实施企业质量管理情况月报制度。要求建筑施工、监理企业每月由企业分管质量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组织企业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对本企业施工(监理)的在建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将有关工程进度、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及处理情况等内容,报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所在地质监机构根据企业上报情况随机抽查。这一制度的实施将调动起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力量,督促企业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检查,加强自我我管理。
       同时,实施企业质量管理“三项制度”还要求企业质量管理机构人员确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变更时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做到及时备案。施工现场项目部、监理部人员应和中标通知书确定人员一致,不得随意变动,确需变更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将变更手续留存工地备查。工程基础验收、主体验收、竣前检查、竣工验收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工程质量检查活动时,建筑施工、监理企业的分管质量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必须到场。对不严格执行质量管理三项制度或报表内容填写不真实的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要求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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