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22 点击量:1005
青公用质监〔2018〕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公用事业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等文件,制定本细则,请各有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1.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评分表
2.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汇总表
3.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4.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申请表
青岛市公用质监站
2018年3月22日
青岛市公用事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一、考评目的
进一步加强公用事业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等文件,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
凡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公用事业工程项目,应进行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三、考评主体
青岛市公用事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受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为公用事业工程考评主体,具体负责权限范围内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四、考评程序
1.施工企业应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填写《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评分表》(附表1)。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应当组织专业承包企业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2.项目考评主体在实施安全监督时同步开展项目考评工作,填写《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评分表》(附表1),并抽查项目阶段性自评情况,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
3.工程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评分表》(附表1)和《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汇总表》(附表2)。
4.项目考评主体收到项目自评材料后,结合日常监督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议,经领导审核后,自收到项目自评材料10个工作日内向施工企业发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表3)。
5.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综合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为“优良”,综合得分在7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综合得分在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结果为“不合格”:
(1)综合得分在70分以下;
(2)未按要求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
(3)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4)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被停工整改的;
(5)弄虚作假且虚假分数达到5分及以上的;
(6)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考评内容
1. 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应急救援、其它。
2. 安全措施:基坑工程、施工用电、起重吊装、模板支架、高处作业、脚手架、有限空间作业、施工机具机械。
3. 文明施工:现场围挡、施工场地、材料管理、现场办公与住宿、现场防火、其它。
六、优秀表彰
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可以在项目安全管理目标中拟定市级或省级奖励,分别为“青岛市公用事业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和“山东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工地”。根据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相关信用考核文件规定,获奖工程的参建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可以分别获得信用考核加分。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工程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所辖区域内本年度拟完工项目数量的10%。
七、评奖条件和程序
1.市级奖励评奖条件:
(1)施工企业在开工前提出申请,提交申请表(附表4);
(2)在施工安全方面没有受到考核扣分;
(3)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综合评分≥90分;
(4)施工安全资料符合要求。
2. 市级奖励评奖程序:
(1)工程完工后,施工企业提供反映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特色的照片不少于10张,可附带视频资料;
(2)监督人员检查施工安全资料;
(3)考评主体成立考评组,结合施工企业资料和监督抽查情况,集中讨论决定评奖结果。
3.申报省级安全文明工地的,从其文件规定。
4.获奖情况应及时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八、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