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22 点击量:657
青公用质监〔2018〕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建设美丽青岛三年行动”,加强对公用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公用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提升工程质量水平,针对公用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施工、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进场的建筑材料、设备、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等进行检验,并查验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二、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沟槽回填压实度、地基承载力、弯沉等的质量检测管理。
三、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当按照规定比例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用于公用工程的球墨铸铁检查井盖、钢筋混凝土排水管、沥青混合料、聚乙烯双壁波纹管材、供热工程直埋保温管等产品或材料;
(九)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四、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等应本着对工程质量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公用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杜绝质量隐患,确保工程质量。对拒不履行职责,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将依法给予严肃处理,并与市场责任主体考核挂钩。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本要求严格执行。
青岛市公用事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01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