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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

2018-06-22 点击量:777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

  (2018年4月9日)

  为增强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风险意识和履约能力,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减少因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造价纠纷,维护建设市场稳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有关规定,现就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程造价计价中推行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原则,体现交易的公平性。

  二、发包人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编制建设项目概算时,应考虑工程材料价格浮动因素列支价差预备费。具有编制能力的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招标控制价时,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

  三、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合理设置计价风险条款,约定材料调整范围、风险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承包人应有限度承担材料价格的市场风险,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和幅度。

  四、发承包双方对材料价格的风险进行约定时,可参照以下原则:

  (一)调整范围。可调价材料的范围通常为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例较高的材料,包括的范围以合同约定为准,当合同未明确约定时,一般应包括:

  1.金属材料、金属制品、木材、木材制品、水泥、水泥制品、(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砖、瓦、砌块、砂子、碎石、石材、防水材料、墙体板材、沥青及其制品、玻璃、保温材料、防腐材料、耐火材料、装饰装修主要材料、苗木、花卉、管材、电线电缆、灯具、卫生洁具、散热器、各类新材料等。

  2.单种材料合价占单位工程(如建筑工程、装饰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市政供热工程等)或专业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及以上的材料。

  (二)风险幅度。承包人承担的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市政工程范围内的沥青混凝土、二灰碎石、水泥稳定碎石的价格风险幅度值宜在3%以内(含3%)取定,其他可调价材料的价格风险幅度值宜在5%以内(含5%)取定。

  施工期间当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可调价材料的价格应进行调整。波动幅度在约定幅度以内(含约定风险幅度值)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波动幅度超出约定幅度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三)调整方法。材料价格的调整方法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附录A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中“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对工期延误期间材料价格波动的价款调整办法进行约定,调整办法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8.3条款的规定执行。

  六、合同中对材料价格风险未有明确约定的,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合同签订时双方不能正常预见的外部因素,材料价格产生大幅波动,继续履约对合同一方存在明显困难时,为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发承包双方可参照本意见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

  七、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此件发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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