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30 点击量:892
青公用质监〔2019〕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公用管线工程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保障本市排水管道设施的安全平稳运行,根据《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青岛市市南、市北、李沧行政区域内依附于道路的排水管道工程,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采用电视检测等技术手段检测管道安装质量。
二、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编制检测方案。
三、从事城镇排水管道的检测与评估的单位,应具备相应检测能力,检测项目通过计量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且应在青岛市公用事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进行了登记管理。
四、检测单位应按照《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的要求对排水管道进行检测与评估,并出具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报告。
五、建设单位应在排水管道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报告送青岛市公用事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
六、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将排水管道的检测与评估报告等应当归档的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各有关单位应按照本要求严格执行。
其他区市可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青岛市公用质监站
2019年 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