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29 点击量:1517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现场机械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予以反馈,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29日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现场机械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现场机械、车辆安全管理,规范施工作业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青岛市《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等有关文件,结合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则
1.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的房屋建筑工程现场机械、车辆(以下简称工程机械车辆)是指:
(1)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挖掘机、打桩机、旋挖机、锚杆钻机、强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等机械。
(2)移动式起重车辆(含履带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等)。
(3)工程车辆(含臂架式混凝土泵车、车载泵、混凝土搅拌车、铲车、翻斗车等)。
(4)运输车辆(含自卸车、半挂车、厢式货车、非公路用场内运输车辆等)。
2.场内工程机械车辆安全管理应遵循: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建设、监理单位监管,总包单位统管,使用单位全面负责的管理模式。实行进场前后核查、作业时巡查的全过程安全管控,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正确及时应对处理险情,有效防范机械、车辆本身和作业诱发的各类安全事故。
二、进场前安全管理
1.总包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机械车辆安全检查、安全运行和维护保养等管理规章制度,编制工程机械车辆突发事故应急预案,保障作业安全。
2.总包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场区道路、施工作业区域,满足工程机械车辆施工作业安全要求。
3. 实行核查制度。工程机械车辆进场前,产权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报资料,使用单位核查合格后,报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核查,同意后方可签订租赁合同。产权单位需提供的工程机械车辆相关资料(以下简称相关资料)应包括:
(1)工程机械车辆行驶证。
(2)驾驶人员驾驶证。
(3)机械操作人员操作证。
(4)工程机械车辆大修记录。
(5)近一年每季度维修保养记录。
(6)符合购置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的工程机械车辆应提供保险证明材料。
(7)《安全承诺书》。
(8)《安全协议书》。
4. 实行准入制度。拟进场工程机械车辆应由总包单位或使用单位与租赁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工程机械车辆应符合《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青岛市《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管理的通知》(青建安监字[2020]8号)等有关规定,未按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信息登记的不得使用。
5.对国家明令淘汰的、超越报废年限的、上装主要构件(如泵车支架、吊车吊臂)有明显大修痕迹且未经专业技术检测的工程机械车辆,严禁进入施工现场。(提倡优先使用出厂6年内的工程机械车辆,限制使用出厂时间超过15年的工程机械车辆)
6.对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经检验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 )中规定的 Ⅲ 类限值的、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各类工程机械车辆,严禁进入施工现场。
7.施工作业内容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内的,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需经专家论证的,应按要求组织论证, 履行审批手续,并严格按方案执行。
8.总包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应对作业环境进行确认,确保道路路基坚实、边坡稳固、地面承载力符合使用要求,并与沟渠、基坑、高压电线保持安全距离。
9.产权单位应提前对上装承重构件、行走部分、安全防护装置、电气系统、制动系统、指示仪表等进行维修保养,确认工程机械车辆状态符合使用要求,填写维修保养记录。若主要构件存在损坏维修等情况,须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否则禁止进入施工现场。
三、进出场和施工作业安全管理
1.进场时,总包单位、监理单位须核验有关材料,确保工程机械车辆证件齐全、车证相符、人员持证上岗。使用单位应安排专人对照核查单核对作业区域、进场路线等信息。
2.作业前,使用单位应对工程机械车辆的驾驶人员、操作人员及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教育及交底,留存书面资料并报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存档。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安全教育及交底过程进行检查。
3.作业前,使用单位应将工程机械车辆停放在总包单位指定位置,并安排专人监管。因故确需停放在坡道时,应采取车轮止退器塞紧车轮等有效措施,防止溜车,严禁人员进入可溜车区域。
4.作业前,使用单位应设置警戒区域,并挂设工程机械车辆作业公示牌,明确作业内容、使用单位、操作人员、监护人员、检查记录等信息。
5.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须依法依规操作使用工程机械车辆,杜绝各类违章行为,严禁使用塔吊、汽车吊吊运泵管进行混凝土浇筑。工程机械车辆发生损坏或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及时排除故障隐患,禁止带故障作业。
6.作业过程中,总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应定期对工程机械车辆使用状态、使用环境、挂牌作业等环节进行检查。
7.撤收出场时,使用单位应确认工程机械车辆支腿、吊钩、起重臂等收起复位,出场路线畅通,满足撤收安全条件。超长、超宽、超高车辆进出场时,总包、使用单位应安排专人进行指挥。
四、相关方管理职责
1.建设单位
(1)及时、准确向有关单位提供地下管线、周边环境、道路规划等相关文件,指导有关单位进行合理的场地布置。
(2)核查拟进场工程机械车辆相关资料,出具核查意见。
(3)定期组织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及使用单位对工程机械车辆进行检查并留存安全检查记录。
2.监理单位
(1)对总包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工程机械车辆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核查。
(2)核查拟进场工程机械车辆相关资料,出具核查意见。
(3)监督巡查工程机械车辆的作业状态、作业环境,留存安全检查记录。
(4)监督巡查工程机械车辆在额定性能范围内安全作业。
3.总包单位
(1)合理规划场区道路,满足场区内车辆通行及消防要求,施工现场主道路需设置人车分流措施。
(2)对场区主要道路进行硬化、亮化,结合实际,安装限速提示、减速带、反光镜及必要交通标识,并负责正常使用。
(3)核查拟进场工程机械车辆相关资料,出具核查意见。
(4)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应急预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组织召开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5)建立健全工程机械车辆门卫管理、安全检查、安全运行和维护保养等管理规章制度。对进出场的工程机械车辆进行登记,维护场内道路的交通秩序,保证人车分流通行、机械车辆停放位置符合要求。
(6)定期组织使用单位(租赁单位、维保单位参加)对工程机械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7)负责对使用单位进行工程机械车辆管理的安全教育及交底,并留存书面记录。
(8)建立工程机械车辆管理专项档案,及时更新完善工程机械车辆清单台账,做好进场核查、日常检查等记录,留存工程机械车辆进场、作业、退场等环节影像资料。
4.使用单位
(1)在工程机械车辆进出场及使用过程中,要服从总包单位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收集、初审拟进场工程机械车辆相关资料,并在进场前报总包单位、监理单位核查。
(3)使用前应书面告知总包单位、监理单位,联合对场地路面、作业环境等进行确认,确保路面、场地、坡度等满足使用要求,确保作业区域内无沟渠、高压电等危险因素和安全隐患。
(4)核验驾驶及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对驾驶及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交底,并留存书面记录。
(5)负责确认工程机械车辆的行驶路线、停放、作业位置环境等符合安全管理及方案要求。
(6)在工程机械车辆作业时,设置警戒隔离带,安排专人进行监护,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7)对工程机械车辆作业全过程进行安全管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整改,保障车辆安全使用。
5.租赁(产权)单位
(1)建立工程机械车辆维修保养记录,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工程机械车辆在出租前应进行自检,确保机动装置、刹车、安全设施等灵敏有效。主要零部件和构件存在损坏维修、大修情况,须在维修保养记录中记录,并附有资质单位维修后的检测合格报告。
(2)向有关单位提供拟租赁工程机械车辆档案等信息资料,以及需核查的有关资料,并与项目有关单位签订《安全协议书》及租赁合同。
(3)确保出租车辆设备的操作人员持证上岗、证件齐全有效。
(4)对使用中发生损坏或故障的工程机械车辆及时维修或调换。
五、附则
房屋建筑工程现场机械车辆安全管理除符合本《指导意见》要求外,还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