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09 点击量:4
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规范市政公用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见证现场检测行为,切实提高工程质量精细化管控水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鲁建质监字〔2024〕2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鲁建质监字〔2021〕2号)《建设工程见证检测标准》(DB37/T 5274—2024)等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市政公用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见证现场检测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见证现场检测方案编制
1.检测机构开展工程实体检测前应编制检测方案。桥梁和隧道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回弹法、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道路工程路基、基层及面层(厚度、压实度、弯沉试验),工程基桩3类检测项目(以下简称“三项检测”),应在检测方案中绘制测点图(详见附件1)。
2.检测方案应涵盖拟检测工程项目的关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实体概况、检测部位,并注明检测实施时间、时限、条件等。检测方案编制及测点选取应征求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意见,并签字确认后,由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实施。
3.测点的选取应兼顾均匀分布和代表性原则。设计文件中明确检测部位、构件或检测方法的,检测机构应结合设计文件要求编制检测方案,并将相关文件作为方案附件同步归档。任何单位不得违规减少检测参数和数量,鼓励采用数字化技术随机抽取现场检测构件或部位。
二、规范见证现场检测责任落实
4.各有关单位应认真落实见证现场检测工作要求。见证人员应对现场检测过程进行旁站见证,核查检测参数、数量、检测构件位置(轴线)及芯样标识管控是否满足检测方案及有关规定要求,并签署现场检测见证单(详见附件2)。
5.检测机构应运用视频影像设备记录现场检测过程。视频影像记录应重点记录测点确认、见证人员履职、检测设备运行、检测方案执行以及检测关键数值采集情况。“三项检测”应留存全过程视频影像记录。
三、规范见证现场检测记录及存档管理
6.严格落实见证记录及视频影像资料存档工作。检测单位应将见证单、检测方案与检测原始记录一并存储归档。见证现场检测视频影像资料应与试验室内视频监控存档标准一致,保存期不应少于6个月,且应满足质量行为追溯要求。
7.实行见证现场检测提前告知。检测单位在开展“三项检测”前,至少提前24小时,将检测项目信息(详见附件3)告知市政公用工程监督管理部门。市直管项目报送至公务邮箱:szgyjdzjcfwk@qd.shandong.cn。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履职尽责
各有关单位须充分认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对于保障工程质量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质量管理主体责任。各检测机构应及时开展相关工作要求的内部培训,充分利用既有硬件设备,及时建立健全工作管理架构。
(二)加强监管服务,保障工程质量
我站将持续开展对本通知所要求的相关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抽查,并开展工程实体原位复核抽测,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责令改正,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本通知自2026年3月16日起执行,各区(市)市政公用工程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青岛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026年3月9日
(联系人:曲健,电话:0532-55680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