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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建管局关于贯彻《全省创建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样板工程活动方案》的通知

2010-08-04 点击量:504

 

青建管质字〔2010〕54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关于贯彻《全省创建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样板工
程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全面贯彻省建管局《全省创建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样板工程活动方案》(附件1),进一步提高我市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水平,全面提升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活动总体思路

        创建样板工程和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一致的,旨在通过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进而全面提升企业的综合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丰收。为此,结合我市实际,创建样板工程要通过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这一有效载体来实施,与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实践中形成的比较健全的工作机制和富有成效的经验相结合,全面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二、具体安排

        (一)凡是获得"青岛市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的,由市建管局直接推荐为山东省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样板工程,不再重新评审。企业在申报标准化示范工地时,同时填写《山东省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样板工程申报表》(见附件2)。

        (二)调整《青岛市标准化示范工地考核标准》,具体内容见附件3。

        (三)标准化示范工地考核标准调整为:总分110分,其中文明施工20分,安全管理30分,质量管理40分(比原标准增加10分),建筑队伍10分,监理10分,经考核99分以上者为标准化示范工地,市场主体考核加分待遇不变。

        (四)由于标准化示范工地已经获得加分,获样板工程后不再另外加分。

        (五)凡是获得标准化示范工地(样板工程)的,优先推荐参加泰山杯、鲁班奖、国优工程等评选。

        三、有关要求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创建样板活动与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好标准化示范工地这一载体形成的较为完善的工作机制,精心组织,科学培育,全力提升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严格申报机制。凡是开工后15日内未申报的,一律不予受理,不安排评审。对进入绿色通道的工程,申报时需持有相关证明。

        (二)严格评审机制。各级主管部门每月对申报的工地进行一次内部评审,达不到要求不得进入评审名单。进入评审名单的工地,不得集中突击、停工迎检。标准化示范工地原则上每季度评审一次,各区市要根据工程进度合理安排评审计划。

        (三)严格摘牌管理。通过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并公布的,须严格管理,保持现场管理水平。主管部门每月进行一次内部评审,凡是达不到要求的,一律摘牌,扣除加分,并予以通报批评,同时给予扣分处理。

        (四)严格政策扶持。凡未获得标准化示范工地(样板工程)的,一律不得参加市优质工程、省安全文明工地、泰山杯、鲁班奖、国优工程等奖项评选。

        附件1:1.全省创建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样板工程活动方案

        附件2:2.山东省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样板工程申报表

        附件3:3.青岛市标准化示范工地考核标准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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