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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建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10-21 点击量:553

青建管质字〔2009〕88号
 
关于转发省建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建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管发〔2009〕6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望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和辖区内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学习,确保《通知》各项条款落到实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通过职工夜校等形式认真组织宣传教育,严格按照《通知》的相关要求,加强起重机械的管理。

    二、严格执行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管理流程

    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和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不包括吊篮)安装(拆卸)前,安装单位要将专项施工方案、安装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对安装资质证书、安装人员上岗证等资料原件进行认真审核,并通过青岛市起重机械信息管理系统内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人员信息数据库对安装人员的特殊工种证件、身份证号码和相片等信息进行详细核实。资料审查合格,安装单位通过青岛市起重机械信息管理系统将相关信息进行网上申报后,持填写完整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见附件2)和其它相关资料(见附件3),在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吊篮使用前的安全管理流程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完毕后,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进行联合验收。使用前2个工作日内,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持填写完整的高处作业吊篮使用告知书(见附件4)和检验合格报告、联合验收报告及高处作业吊篮操作人员上岗证等相关材料,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严格执行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流程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和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不包括吊篮)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通过青岛市起重机械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等相关材料(见附件5)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符合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使用登记标签。

    五、有关要求

    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迅速全面贯彻落实各项管理要求,进一步加强起重机械管理,严格执行各项管理流程。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认真核验相关资料,并留存安装告知、使用告知、使用登记等各管理流程中申报单位提交的所有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相关单位公章),作为不可缺少的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附件:1、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

    3、安装(拆卸)告知相关材料

    4、高处作业吊篮使用告知书

    5、使用登记相关材料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主题词:工程建设 起重机械 办法 通知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2009年10月16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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