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转发《青岛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2009-05-14 点击量:570

青建流防组办发〔2009〕1号
 
关于转发青岛市甲型H1N1流感预防
控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
甲型H1N1流感相关重要信息日报告和零报告
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甲型H1N1流感相关重要信息日报告制度、若无相关信息实行零报告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严防疫情的传入和扩散,现将青岛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青流防组办发〔2009〕5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宣传学习,并按照《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青建发〔2009〕61)号文件要求落实相关信息报送工作。

    附件:关于进一步落实甲型H1N1流感相关重要信息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的通知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

 
主题词:传染 甲型HINI流感 报告 通知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年5月13日印

附件

 

 

  青岛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青流防组办发〔20095

 

 

关于进一步落实甲型H1N1流感相关

重要信息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的通知

 

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当前正值我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的关键时期,为加强甲型H1N1流感疫情监测,及时发现和调查处置疫情,进一步落实甲型H1N1流感相关重要信息日报告制度、若无相关信息实行零报告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严防疫情的传入和扩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内容

(一)甲型H1N1流感密切接触者。(指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甲型H1N1流感确诊或疑似病例发病前1天至隔离或死亡期间,与其共同生活、居住、诊治过病例或暴露于其分泌物或排泄物污染环境者)

(二)来自有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国家的发热病人或流感样病例(或与其密切接触的流感样病例)[注:流感样病例是指发热,伴咳嗽或咽痛之一者]

(三)正在实施隔离和医学观察人员的健康状况及病原学检验结果。

(四)不明原因流感样死亡病例和不明原因肺炎死亡病例情况;

(五)生猪养殖场饲养、扑杀(屠宰)等高风险人员流感样病例;

(六)其它与甲型H1N1流感防治相关的重要要信息。

二、报送时间及要求

2009511开始,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收集每日本辖区或本行业内所有甲型H1N1流感相关重要信息,汇总后填写《青岛市甲型H1N1流感相关重要信息日报告和零报告表》,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于每日上午1000前,将前日相关信息通过金宏网报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防控组。

联系人:吴绍文   联系电话:85813197  13668892606

三、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的管理,层层落实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日报告和零报告工作,同时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及时准确上报信息。对瞒报、缓报、漏报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请各单位将负责日报告和零报告工作的主要领导和联系人名单、24小时联系电话,通过金宏网报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防控组。

 

 

 

 

二○○九年五月九日

 

 

 

主题词传染病  甲型H1N1流感  报告  通知

  抄送:省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青岛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59印发

                                               共印2

© Copyright 2012 青岛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鲁ICP备160447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