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14 点击量: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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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建流防组办发〔2009〕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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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青岛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青流防组办发〔2009〕5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甲型H1N1流感相关
重要信息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的通知
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当前正值我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的关键时期,为加强甲型H1N1流感疫情监测,及时发现和调查处置疫情,进一步落实甲型H1N1流感相关重要信息日报告制度、若无相关信息实行零报告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严防疫情的传入和扩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内容
(一)甲型H1N1流感密切接触者。(指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甲型H1N1流感确诊或疑似病例发病前1天至隔离或死亡期间,与其共同生活、居住、诊治过病例或暴露于其分泌物或排泄物污染环境者)
(二)来自有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国家的发热病人或流感样病例(或与其密切接触的流感样病例)[注:流感样病例是指发热,伴咳嗽或咽痛之一者] ;
(三)正在实施隔离和医学观察人员的健康状况及病原学检验结果。
(四)不明原因流感样死亡病例和不明原因肺炎死亡病例情况;
(五)生猪养殖场饲养、扑杀(屠宰)等高风险人员流感样病例;
(六)其它与甲型H1N1流感防治相关的重要要信息。
二、报送时间及要求
从
联系人:吴绍文 联系电话:85813197 13668892606
三、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的管理,层层落实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日报告和零报告工作,同时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及时准确上报信息。对瞒报、缓报、漏报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请各单位将负责日报告和零报告工作的主要领导和联系人名单、24小时联系电话,通过金宏网报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防控组。
二○○九年五月九日
主题词:传染病 甲型H1N1流感 报告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