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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建管字〔2020〕3号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02-20 点击量:14662

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新开工及复工工作,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筑市场各方合法权益,现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建标字〔2020〕1号)转发给你们(详见附件),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上涨指数暂按14%(合同约定人工单价为调整基价)执行。工程结算时,按实调整。

  二、因疫情防控导致材料价格重大变化,已签订施工合同中仅对少数材料价格风险约定调整,其他材料价格风险未约定调整或约定不调整的,对于单种材料合价占单位工程或专业工程合同造价比例在1%及以上的材料,疫情防控期间内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发承包双方参照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文件,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

  三、各单位应及时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合同约定,做好不可抗力发生时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并通过电子邮件(邮箱:jwzjz@qd.shandong.cn)及时向市造价站报送工程建设人工、材料等价格信息变化情况。对于报送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并采用的,将根据我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相应加分奖励。

  附件: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建标字〔2020〕1号)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9日

 

附件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建标字〔2020〕1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把省委、省政府系列工作安排抓实抓细,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项目开复工工作的通知》(鲁建办字〔2020〕6号)文件精神,合理降低疫情对工程建设的影响,维护建筑市场各方合法权益,现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期调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期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疫情防控期间未开复工的项目,顺延工期一般应从接到工程所在地管理部门停工通知之日起,至接到复工许可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间内开复工的工程,顺延工期由工程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合同工期内已考虑的正常春节假期不计算在顺延工期之内。

  二、关于费用调整

  (一)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工程,发包人应针对各项已发生疫情影响事项和可预见疫情影响事项,及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遗、完善,明确疫情防控对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合同条款,必要时应延后开标时间。招投标双方应充分考虑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的价格波动。

  (二)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尚未签订合同的工程、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工程,应充分考虑疫情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协商调整工程造价,并签订补充协议。

  (三)在建工程因防控疫情停工产生的各项费用,按照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合理分担有关费用。

  (四)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的,必须严格落实防疫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因此导致的费用变化,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下列规定,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的原则协商调整工程造价:

  1.疫情防控期间增加疫情防控费。疫情防控费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施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费用,防护人工费用,因防护造成的施工降效及落实各项防护措施所产生的其他费用,根据工地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人数,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列入疫情防控专项经费中,该费用只参与计取建筑业增值税。施工单位要把一线施工工人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放在第一位,充分利用疫情防控费,专款专用。

  2.疫情防控期间人工、材料价格发生变化,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人工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鲁建标字〔2019〕21号)有关规定调整工程造价。合同约定不调整的,疫情防控期间内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按照上述文件合理分担风险。

  3.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赶工费用宜组织专家论证后,另行计算。

  三、加强对有关工作指导

  各级要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人工、材料、机械价格监控,尽快发布疫情期间定额人工市场指导单价,加快材料价格信息发布频率,加强对疫情期间工程造价取定、调整的指导和服务,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类项目开复工。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疫情解除防控之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7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0日印发

  附件:2020.2.20 青建管字〔2020〕3号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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