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01 点击量:138
各区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等法律法规及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制度
(一)起重机械登记用户注册
拟在我市房屋建筑工地出租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企业,须在青岛市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行账号注册。
(二)分类登记
1.在青岛市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通过“管理系统”后台自动完成登记操作。
2.在青岛市以外区域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办理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备案机关核发的有效备案证明(复印件);
(2)青岛市建筑起重机械登记表(见附件1);
(3)产品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4)设备购置发票,应含设备序列号、税务系统核验。
其中,非首次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在登记前应委托具备整机性能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评估,评估内容参考“附件2、附件3”。安全性能评估合格的,可在取得报告6个月内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
以上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档案不完整建筑起重机械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二、强化设备租赁管理
(一)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前需要在“管理系统”上传“检验报告”,报告中应包含安全技术档案完整性和安全保护装置齐全有效性等内容,报告内容参考“附件4”。
(二)在青岛市以外区域备案非首次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在“管理系统”登记后半年内未使用的,设备租赁前,需再次提供6个月以内的安全性能评估报告。
(三)设备进场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建设、监理、使用、出租单位进行实地联合验收。重点验收设备实体与检测报告一致性、安全保护装置完整性、主要受力构件状况等内容。验收要形成“设备进场联合验收报告”,各方签字盖章存档备查。未通过联合验收的设备不得安装。
三、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
(一)进一步明确各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组织出租单位定期开展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确保设备可靠运行;监理单位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二)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日常维护保养及维保人员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期间,出租单位对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定期开展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设备可靠运行。出租单位需同维保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维保人员须具备相应能力并依法缴纳社保,维保流程实现维保全程可追溯。
四、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对在“管理系统”内登记的在青岛市以外区域备案非首次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抽查检查,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严厉处罚。
(二)鼓励租赁、安装、拆卸、维保由同一企业实施。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负总责,对“一体化”管理的企业、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管理责任,应当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监督检查安全行为。“一体化”管理的企业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应当依法落实对建筑起重机械的设备性能、安装拆卸作业、维护保养的安全责任。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有关环节依法承担监理责任。
(三)出租单位在“管理系统”注册用户后,需到“青岛市建筑安全设备管理协会”进行告知(联系电话:0532-80939209),可根据自身实际自愿参加协会行业自律。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青岛市建筑起重机械登记表.doc
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
2025年12月1日
(联系电话:0532-85063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