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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关于规范市政公用工程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变更管理的通知》

2024-04-07 点击量:119

各区(市)市政公用工程监督管理部门,各市政公用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参建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公用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负责人现场履职管理,严格落实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质量安全责任,遏制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只投标不履约、中标企业随意变更项目负责人等不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变更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公用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变更管理。

二、任职要求

(一)注册建造师只能担任一项与其执业资格、技术职称相适应的工程项目经理,除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不得同时兼任多项工程项目经理。注册监理工程师一般担任一项与其执业资格、技术职称相适应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工程项目总监时,应当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最多不得超过三项工程项目,且不得跨设区市兼任。

(二)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中标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必须是投标文件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且与施工、监理合同及施工许可证载明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保持一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

三、变更条件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确需变更的,必须严格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经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变更后,到项目所在地市政公用工程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联系方式见附件1)。变更后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不得低于原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等级、工程业绩等招标文件要求。对于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不得办理变更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可申请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变更:

(一)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死亡的;

(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因长期重大疾病不能履行职责的;辞职变更注册的;

(三)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被责令停止执业资格或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

(四)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因涉嫌犯罪或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五)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因不到岗履职、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变更的;

(六)非因施工、监理单位原因,中标后超过合同开工日期120天不能开工,或开工后停工超过120天的;

(七)因其他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

四、申报材料要求

申请办理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变更应出具以下材料:

(一)属于死亡情形的,办理变更手续时应提供死亡证明文件;

(二)属于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情形的,办理变更手续时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经主治医师签名的疾病诊断证明和具体的住院证明、休养时间证明材料;

(三)属于辞职、变更注册情形的,办理变更手续时需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核实其注册企业是否注销或变更,且应当提供原企业出具的辞职批准文件、停止缴纳社保等证明材料;

(四)属于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因涉嫌犯罪或犯罪被羁押或判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其他不可抗拒原因情形的,办理变更手续时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五)属于因不到岗履职、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情形的,办理变更手续时应当提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具体说明变更的详细原因;

(六)新任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任命文件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七)办理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变更手续具体经办人员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

五、变更程序

(一)施工、监理企业填写《项目经理(总监)变更备案表》(附件2),并附变更原因及变更后项目经理(总监)人选执业资格、工程业绩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二)建设单位对原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变更原因及变更后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人选是否满足原招标文件要求及具备承担项目条件(项目经理无在建项目,项目总监无市外在监项目且市内在监项目不超过2个)进行核实、审查合格后,出具同意更换意见(附件3)。

(三)施工、监理企业持建设单位同意更换意见书、变更相关证明等材料(包括PDF格式扫描件)五个工作日内报项目所在地市政公用工程监督管理部门。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施工、监理企业应加强对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管理,督促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伪造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一经发现,将作为不良行为纳入信用考核。

(二)建设单位应当监督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到岗履职,建立考核制度,发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不到岗履职的,应责令施工、监理企业整改;施工、监理企业拒不整改的,建设单位可责令施工、监理企业按照程序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并及时报送项目所在地市政公用工程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三)各区(市)市政公用工程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变更项目的监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强化对变更后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在岗履职情况的监管。发现施工、监理企业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中标(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不在施工现场履行岗位职责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青岛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024年4月7日

 

附件:青岛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关于规范市政公用工程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变更管理的通知》.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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