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转发市建管局 青建管质字〔2013〕8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的通知》

2014-01-02 点击量:1190

青建管质字〔2013〕81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建筑工程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
人员持证上岗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杜绝特种作业人员人证不符、持假证等问题,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建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文件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管理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以下工种:

    1.建筑电工;

    2.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

    3.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

    4.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

    5.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

    6.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

    7.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

    8.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

    9.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

    10.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

    11.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12.建筑电气焊接(切割)工。

    (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操作资格证书"),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从事相应特种作业。其他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证书在建筑业一律无效,不得进入建筑施工现场从事特种作业。

    二、建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信息数据库

    (一)省建管局已在"山东省建筑业信息网"建立了"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系统",从 2013年年底开始,省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将陆续可在该系统中查询。

    (二)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将在"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上建立"外省入青企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信息数据库"(以下简称"信息数据库")。外省入青企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进入现场前,企业须持相关资料到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登记备案,将特种作业人员的工种、单位、证书编号、有效期等详细信息录入到"信息数据库",并在"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上公示,便于企业查询核实。未录入"信息数据库"的特种作业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我市建筑施工现场从事特种作业。外省入青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备案需提交的资料如下:

    1.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入青信用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外地入青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汇总表(见附件)一份(电子版发邮箱qdajzbgs@163.com);

    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企业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特种作业证书确认函;

    5.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企业为作业人员缴纳的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效明细。

    以上资料原件审核后退回,其他资料装订成册(含封皮、目录)一式一份。

    三、加强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操作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上岗作业。

    (二)特种作业人员进场之前,项目经理、安全员及项目总监须通过"山东省建筑业信息网"和市"信息数据库"对证书进行审核确认,同时对照身份证进行核对,确保证件有效、人证相符。同时将审核意见填写在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统计表中,并签字确认。审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方可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特种作业。

    四、工作要求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按要求在施工现场配备相应数量的特种作业人员,完善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管理,加强日常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整改。

    (二)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定期组织开展检查,特别要重点检查专业分包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监理企业要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审核,及时纠正不持证上岗、人证不符和持无效证书、持假证书上岗等问题,企业拒不整改的,要及时上报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行政主管部门。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检查,严肃查处不持证上岗、人证不符和使用无效证书、假证书等问题,一经查实,要依据《青岛市建筑施工主体管理考核办法》对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扣分,并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外地入青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汇总表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2013年12月27日

© Copyright 2012 青岛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鲁ICP备160447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