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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建管局 青建管质字(2013)24号《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在建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2013-05-15 点击量:594

 

青建管质字〔2013〕24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在建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
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我市在建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决 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在建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在建建筑工程的消防设施施工项目

    二、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检查分为企业自查、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查三个阶段。检查时间:

    5月6日-5月15日 消防设施施工企业进行自查;

    5月16日-6月10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

    6月11日-6月20日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区、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行督查。

    三、检查的重点内容

    1.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建立情况;

    2.企业安全生产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

    3.企业安全生产人员配备情况;

    4.企业安全应急预案制定和落实情况;

    5.企业现场工人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情况;

    6.企业对施工现场检查和项目部安全检查情况;

    7.企业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8.企业施工现场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安全防护情况;

    9.企业现场临时用电、机械设备、登高作业等安全管理情况;

    10.企业施工现场用火动火审批手续办理情况;

    11.其他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消防设施施工企业要针对检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将自查及整改情况于5月15日前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工程报市安监站区片安全监督人员,各区、市工程报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对自查自纠工作不认真,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和项目部,要依据有关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各区、市主管部门将检查和处理情况于6月10日前书面报市安监站(联系人:杜红;传真电话:85062911)。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2013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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