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02 点击量:1356
为了保证安全施工,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防坠安全器的安全管理
(一)产权单位在购置建筑施工升降机及部件前,要认真核实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及防坠安全器检测合格证明等随机文件资料,购置后应及时建立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产权单位必须每年到具备相应资质检验检测机构对防坠安全器进行检验。
(二)租赁单位必须为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提供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的施工升降机和部件,并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相关责任。按要求配备灵敏、可靠的防坠安全器等部件,定期对其进行检验检测。
(三)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前,安装和施工单位应认真核验防坠安全器等部件,根据合同约定,对使用中的防坠安全器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和校验,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二、加强防坠安全器的专项检查
各产权、施工、监理单位要对现场使用的建筑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的安全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专项检查,并按规定进行额定荷载坠落试验。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立即予以整改,并按规定进行签字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到期未检验检测的建筑施工升降机,一律严禁使用。2013年5月10日前,产权、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完成对建筑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的检查工作,并将正在使用的所有施工升降机的检查情况填写《建筑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检查表》(见附件)报当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市内三区的工程报各区片安全监督员,各区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将情况汇总后于5月17日前报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联系人:陈涛;联系电话:85062911)。
三、加大防坠安全器执法检查力度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我市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检验检测的有关要求,不断加强防坠安全器管理,确保检验检测有效期在一年以内,确保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灵敏、可靠。
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大对建筑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的安全执法检查力度,并邀请部分专家和检验检测机构专业检测人员共同参与检查工作,确保升降机使用安全。凡发现建筑施工升降机未按规定进行额定荷载坠落试验,防坠安全器未定期进行检验标定以及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坚决予以停工,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建筑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检查表
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
201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