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转发市建委 青建管字〔2013〕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保修期内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

2013-05-09 点击量:743

 

青建管字〔2013〕29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保修期内
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开发(建设)单位,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各责任主体在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中的责任,有效解决住宅工程保修期内质量投诉事项,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现就加强住宅工程保修期内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设立质量投诉受理公告制度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在住宅小区各单元主要出入口处的显著部位张贴《住宅质量投诉受理公告牌》(式样见附件),公告牌明示开发(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受理质量投诉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移动电话)及投诉受理范围、维修服务承诺等信息。住宅工程未设置质量投诉受理公告牌或公告牌设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公告牌设置时间应不少于5年,期间,公告牌发生丢失、损毁、字迹缺失或模糊、内容变更等情况,开发(建设)单位应负责及时更换或维护。

    开发(建设)单位申报工程竣工验收时,须将公告牌公告的质量投诉受理人信息报送工程质监机构登记。质量投诉受理人应为在开发(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长期从业,负责售后服务、维修处理的分管负责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随机抽查等方式对相关企业受理投诉情况进行督查,对于受理电话无人接听、接听不及时、态度不积极或业务不熟练的,将依据《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考核管理办法》,对开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各扣10分处罚。

    2008年6月1日后竣工验收的住宅工程,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在2013年6月1日前完成公告牌设置,并于6月15日前将各单元公告牌设置处的全景照片及公告牌公告的质量投诉受理人信息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质监机构登记。

    二、强化质量投诉的市场主体考核管理

    开发(建设)单位作为保修期内质量投诉受理第一责任人应及时、妥善跟踪处理投诉人反映的质量问题,将问题解决在售后服务第一时间。

    发生投诉人到各级信访部门、政务热线、政府邮箱、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质量投诉,经查实,属施工质量问题的,将依据《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考核管理办法》,对开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各扣5分,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各扣5分处罚。

    因质量投诉处理措施不力,在规定或承诺时限内未处结的,将依据《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考核管理办法》,对开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各扣10分,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各扣10分处罚。

    因施工质量原因,同一工程连续发生3起或3起以上投诉的,将依据《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考核管理办法》,对工程开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各扣20分,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各扣20分处罚。

    因施工质量问题引发大规模群体、越级上访等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依据《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考核管理办法》,对工程开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各扣40分,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各扣40分处罚。

    三、实施质量投诉监管联动机制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联动,强化约束机制,监督各责任主体积极、全面履行住宅质量投诉处理义务。

    因施工质量原因,在同一工程中连续发生3起或3起以上投诉的,对开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在建项目进行全面停工检查;期间,建设单位暂不得组织阶段性验收;取消开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当年不受理企业资质扩项、晋升申请。

    因施工质量问题,引发大规模群体、越级上访等造成恶劣影响事件的,对开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在建项目进行全面停工检查;期间,所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暂不得组织阶段性验收;同时,资质管理部门对其资质条件(外地入青企业信用情况)进行重新审核,3年内取消开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评优评先资格。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通报曝光制度,每月对质量投诉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力的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曝光。同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对(开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将相关责任单位列入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对其在建的工程项目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实施重点监控。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住宅质量投诉受理公告牌式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5月6日

© Copyright 2012 青岛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鲁ICP备160447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