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25 点击量:649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和全市建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增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意识,落实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13〕108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鲁建建字〔2013〕9号)和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省建筑工程春季质量大检查的通知》(鲁建质监字〔2013〕8号)要求,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决定组织开展全市在建住宅工程质量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在建住宅工程,重点检查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检查内容
1.法律法规、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质检员、资料员以及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总监代表等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情况。
3.工程实体质量,重点检查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实体质量、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情况。
4.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手册及监理月报制度落实情况。
5. 外墙外保温、消防等专业工程承发包情况。
6.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管理要求及质量控制要点落实情况。
7.消防专业工程施工质量情况。
8. 建材(产品)进场联合验收、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制度落实情况。
9.保证技术资料整理情况等。
三、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1.企业自查整改阶段
3月25日至3月30日,各建设、施工、监理和专业承包单位要结合检查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将自查整改情况整理存档,以备市和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同时,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将《工程质量自查情况汇总表》(附件1)书面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区报市质监站办公室311房间。
2.监督检查阶段
4月1日至4月14日,在各企业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和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住宅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质量问题和隐患的工程督促限期整改;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质量隐患的工程建设责任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检查结束后,各区、市要将本辖区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表》(附件2),于4月15日前将电子版和书面材料上报市质监站办公室(邮箱:qdzjz002@1163.com)。
3.监督抽查阶段
4月15日至19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将在各区、市自查基础上进行监督抽查。
4. 整改提高和迎检阶段
5月至9月,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和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全面做好迎检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检查要求
1.各建设、施工、监理和专业承包单位要高度重视,严肃对待,切实做好自查工作,坚决避免走形式,对自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和隐患,要及时彻底整改。
2.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同时,要认真做好本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查和总结工作,并按要求时限上报工程质量复查情况报告。
3.对监督检查、抽查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工程,检查组要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并对责任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检查结果记入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系统。
附件:1.工程质量自查情况汇总表
2.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表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2013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