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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建管局 青建管质字〔2012〕111号《关于加强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2013-01-08 点击量:533

 

青建管质字〔2012〕111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关于加强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工程
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行为,落实质量责任,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工程质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质量行为,自觉履行质量责任

       (一)建设(开发)单位

       1.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发包应采用施工总承包招标制度,原则上除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幕墙、钢结构工程,200万元以上的建筑智能化、消防、通风空调、电梯和建设(开发)单位可以按有关规定发包的工程外,工程项目涵盖的其他内容均应纳入总承包施工范围,由总承包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建设(开发)单位不得另行分包或强行指定分包单位。

       2.对于建设(开发)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必须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3.在工程施工前和主体结构验收前,建设(开发)单位应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报告各施工标段总承包单位自行分包和建设单位直接发包工程情况,否则不得进行施工。报告时需持总承包施工合同原件、分包工程合同原件、专业承包或劳务作业分包资质证书(外地入青企业应具有《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登记证》)原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分包工程招投标手续(原招标工程的)原件等,并填写《专业承包和劳务作业分包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该表一式三份,其中两份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另一份留存施工现场,由建设(开发)单位工程项目部负责保管。

       4.建设(开发)单位作为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应严格规范质量行为,落实质量责任和义务,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认真审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内容和施工范围,核查招投标手续、施工队伍资质,检查施工总承包、监理、分包等各方责任主体人员资格、到岗和履责情况。

       5.所有工程设计文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专业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经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重大设计变更必须履行变更审查手续。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降低设计标准和施工质量,不得强迫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

       1.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选择专业承包、劳务作业分包单位时,应严格审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场主体管理考核情况、工程业绩和履约情况等,属外地入青企业的,还应查验是否办理《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登记证》。

       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择优选择履约守信、管理规范和施工质量好的专业承包、劳务作业分包单位,对于建设单位强行指定分包队伍或肢解分包的行为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对建设单位直接发包工程需统一协调指导的,承担质量相应责任,要严格履行管理责任和义务,强化对分包单位的施工质量控制,加大对关键部位、重要节点质量的检查频次和力度,突出对影响使用安全和功能质量隐患的排查和处理。

       4.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各专业承包工程资料的汇总、整理工作,同时负责劳务分包工程资料的填报、收集工作。施工技术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内容应真实、完整,签章符合规定要求。

       5.工程主体竣工进入专业分包施工阶段,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保持现场项目机构及管理人员的稳定性和延续性,进一步加强对专业分包队伍及施工现场的监控、协调和管理,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行。

       (三)专业承包、劳务作业分包单位

       1.专业承包、劳务作业分包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项目,不得伪造、涂改资质证书,严禁将工程转包或劳务企业将劳务作业再分包,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劳务资质的单位或"包工头",严禁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挂靠;严格劳动用工管理,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

       2.专业承包、劳务作业分包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层层落实质量责任制,自觉服从建设、监理、总承包单位的现场质量管理。单位内部应配备专职质量负责人,工程项目部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自有劳务人员等应为已办理社会保险的本单位人员。

       3.专业承包、劳务作业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对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直接责任。专业承包、劳务作业分包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国家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严格执行材料检验制度和样板领路制度,认真做好施工各环节的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做到"事前预控、事中监控、事后验控",杜绝粗制滥造和偷工减料,贯彻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确保使用安全和功能,按照规定承担相应保修义务。

       4.专业承包单位应随进度做好工程技术资料的填报、收集工作,并及时移交给施工总承包单位。劳务作业分包单位应积极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填报、收集工程技术资料。

       (四)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对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在分包队伍进入施工现场前,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严格审查其资质证书、招投标手续、分包合同内容及人员资格,属外地入青企业的,还应审查是否办理《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登记证》以及证件有效期,并将有关资料存档备查。发现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接工程、伪造、涂改资质证书和违法转包、分包或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工程监理项目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配备各专业工程监理人员,不得随意缺岗或更换。对进场材料、设备必须严格按照标准验收。对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的施工质量,必须做到旁站监理。在施工过程中,应积极组织协调施工队伍交叉作业,统筹安排专业工程穿插施工,相关工种间应及时交接验收,各专业工程施工完毕后,应按照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组织专项验收。同时要认真执行质量月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彻底整改并如实上报。

       3.项目总监、专业监理人员应及时审核施工技术资料,督促各单位按时填报、收集、整理、汇总资料,核查各专业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并签署意见。

       二、加强对专业承包、劳务作业分包的动态管理

       (一)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前工程质量管理现状,针对部分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对建设各方质量行为和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采用动态检查和合同登记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对责任主体的监管力度。

       (二)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从招投标手续、资质管理、质量监督等法定建设程序入手,强化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联动,对工程建设、监理、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作业分包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不定期抽查,重点检查招投标手续、队伍资质、分包合同登记、工程质量、现场派驻机构人员组成、主要管理人员和自有劳务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等情况。

       (三)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鼓励专业承包、劳务作业分包单位积极创建"精品"工程和"品牌"企业,进而带动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对于在工程创优创奖中做出重要贡献,工程质量业绩突出的专业承包、劳务作业分包单位,将给予通报表彰,并按照《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的规定给予考核加分。

       三、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专业和劳务工程承发包行为的监管力度,督促建设各方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凡检查发现工程项目存在规避招投标、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伪造、涂改资质证书、肢解发包、指定分包和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等问题的,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并责令其停工和限期整改。对于未整改、整改不彻底或处罚程序未办结的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予办理验收备案。

       (二)针对当前专业和劳务分包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提高施工现场抽查、巡查和专项检查的频次和力度,确保监督检查与质量检测、施工现场与建筑市场有效联动。凡检查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隐患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对于相关的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作业分包单位及责任人,按照《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的规定分别给予考核扣分。

       附件:专业承包和劳务作业分包承发包情况登记表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201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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