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08 点击量:602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监理市场行为,充分发挥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作用,提高建设工程现场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促进建设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强化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建设
(一)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执业手册》管理制度。
凡在青岛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项目总监、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以下简称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从业人员,在执业前均需按有关规定办理《青岛市建设监理人员执业手册》(以下简称《执业手册》)。未取得《执业手册》的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不得作为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组成人员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自2013年3月1日起,新申请《执业手册》的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均需通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建设工程监理免费业务考试。原已持有《执业手册》的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其《执业手册》将重新核发。
(二)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项目总监代表管理制度。
1.持有《执业手册》的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取得《山东省监理工程师从业能力证书》或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经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与工程项目总监共同书面授权,可担任特定工程项目的总监代表。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监代表在担任过一个及以上三等工程的总监代表后,可申请三级项目总监资格。
2.总监代表经总监授权委托后,可代行其以下职权:
(1)参与项目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等技术文件的编制;
(2)审查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资格、审查施工企业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劳动合同签订管理情况,并提出审查意见;
(3)初审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等;
(4)现场巡视、督促、检查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工作,对不称职的人员向总监提出更换意见;
(5)组织召开监理例会,主持监理专题会;
(6)协助总监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7)做好监理日志的记录、检查工作,指导和督促监理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8)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等;
(9)协助总监组织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审查工作,在认定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符合标准后,向总监报告审核结果;
(10)协调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并做好监理费的催付工作;
(11)强化对工地现场质量和安全的管理,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
(12)协助总监监督施工企业劳务分包款及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3.下列应由项目总监行使的职权不得授权给总监代表:
(1)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2)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
(3)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4)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5)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4.建设工程项目总监在工程竣工前,原则上不得兼任其他建设工程的项目总监,但已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的项目总监,在所监理工程项目全部配备总监代表的,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允许兼任3个(含)以内与其资格等级相符的工程项目的总监。
(三)严格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变更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和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一致, 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的,须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在7天内填报《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变更备案表》(详见附件)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变更后人员的业绩、考核分数(项目总监变更的)、资格、职称等级不得低于变更前人员。
1.主动辞职或调离原从业单位的;
2.因死亡或重病(伤)不能履行职责的;
3.因管理原因导致所监理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4.工作不称职,无能力履行监理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或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要求更换的;
5.失去执业、从业资格的;
6.因违法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7.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更换的情形。
二、进一步强化监理职责,全面提升建设工程监理水平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以下监理职责:
(一)加强对分包队伍的进场管理。
施工企业分包队伍进入施工现场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当严格审查其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入青信用证》(属外地入青分包企业的)、分包合同、作业人员的上岗证书、"双卡"办理等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督促施工企业对农民工实行实名登记并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二)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项目监理机构要严格审查施工企业现场安全管理体系和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合格后方可签发工程开工令;要督促施工企业办理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手续,核查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严格控制塔吊、物料提升机等大型施工机具的初始登记和装拆备案,加强对安全专项方案论证及实施的监管;要协调开展安全施工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负责督促及时整改,对不及时整改、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必要时要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加强工程款拨付、分包款支付和劳务工人工资发放情况的协调与监督。
项目监理机构要协调建设单位及时拨付工程款,协调督促总包单位及时支付劳务分包款,监督审查劳务用工单位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一旦发现存在拖欠问题,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制度,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
(一)进一步完善自查巡检制度。
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应进一步完善对项目监理机构的定期巡查和随机抽查制度,至少每月对所有在监项目监理机构的履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监督其限期整改,同时建立检查和整改台账并记录备查。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自查巡检制度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核查及市场主体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
(二)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监理专项检查制度。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全面检查,其中对建设工程监理现场将重点检查监理人员配备和到岗到位情况、监理工作履职情况、监理资料管理情况等;对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将重点检查企业对项目监理机构的巡查和抽查等管理情况、监理人员劳动合同签订及社保缴纳情况、符合其监理资质要求的注册监理人员达标情况、档案管理情况等。检查结果将予以全市通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计划和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区、市对建设工程监理专项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将纳入对区、市的管理效能考核。
(三)进一步强化考勤考核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要在认真贯彻《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对建筑工程施工监理企业部分管理人员实行考勤考核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建字〔2011〕17号)、《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监理企业管理人员考勤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管建字〔2011〕67号)中对项目总监有关考勤考核管理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考勤考核管理工作:
1.对委托总监代表日常管理的工程项目,项目总监每月须在所有担任总监的项目累计考勤考核天数不少于20天的前提下,在每个项目的考勤考核天数不得少于6天。
2.实行总监代表考勤考核管理的,自2013年3月1日起,总监代表每月在所监项目的考勤考核天数不得少于20天。总监代表的身份确认、更换、停止考核及考核结果使用等参照项目总监有关考勤考核管理制度执行。
3.全面推行对外地入青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考勤考核管理。自2013年3月1日起,将外地入青建设工程监理企业驻青机构的驻青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项目监理机构的所有监理人员全部纳入考勤考核管理。驻青机构的驻青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每月考勤考核天数不得少于15天,其他人员的每月考勤考核天数不得少于20天,具体措施参照《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对建筑工程施工监理企业部分管理人员实行考勤考核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建字〔2011〕17号)、《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监理企业管理人员考勤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管建字〔2011〕67号)中外地入青施工企业驻青机构及项目管理人员有关考勤考核管理制度执行。
附件: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变更备案表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201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