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08 点击量:1496
为进一步规范建材(产品)进场验收与质量检测管理,确保房屋建筑工程使用的建材(产品)质量合格及质量检测行为规范,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建材进场验收与质量检测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实行建材(产品)联合验收制度,落实建材(产品)进场验收各方主体责任
(一)施工现场建立建材(产品)进场联合验收制度。成立建材(产品)进场联合验收组,联合验收组由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或其委托的项目总监任组长,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质量员、材料员、专业工程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见证送样人员共同参加,对每批次进场材料进行验收。联合验收组成立或人员变更时,组长、组员须填写《建筑工程建材(产品)进场联合验收组备案表》(附件1)报工程质监机构备案后,方可开展验收工作。验收组成员执业资格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及经办人签字)应留存施工现场备查。
(二)严格履行材料进场验收程序。建设单位为建材(产品)进场联合验收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联合验收组应严格核查建材(产品)进场报验单、进货单、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并对进场的材料依据有关规定划分检验批次,及时进行相关检验和检测委托工作。联合验收组应按照附件中材料进场验收管理要点的有关要求进行落实和检查。填写《建筑工程材料进场验收分类登记台账》(附件2)和《建筑工程建材(产品)进场验收登记表》(附件3),审核无误后,联合验收组所有人员在《建筑工程建材(产品)进场验收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建筑工程材料进场验收分类登记台账》由监理单位负责管理,必须按顺序编号(编号规则按照附件4),不得篡改、伪造、抽撤和随意涂改。《建筑工程建材(产品)进场验收登记表》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管理,编号与《建筑工程材料进场验收分类登记台账》一一对应,不得篡改、伪造、抽撤和随意涂改。
(三)试件代表的数量必须与实际进场数量一致。不同规格、型号建材(产品)的试件(样)代表数量应为实际进场数量,当进场数量小于合格证上的出厂数量时,委托检测单上填写的试件(样)代表数量应为实际进场数量,不得用合格证上的出厂数量代替实际进场数量。
(四)材料应提前进场,严禁"未检先用"。施工现场建材(产品)应根据材料检测规范提前一个检测周期的时间采购进场,检测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建材(产品)严禁在工程上使用。
二、严格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制度,落实建材(产品)检测工作各方主体责任
(一)实行见证取样送检人员身份登记制度。见证人员由建设单位项目现场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的监理单位现场监理人员担任,送检人员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现场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见证人员应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试验知识且获得专业技术人员资格。项目现场各配备两名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或见证、送检人员变更前,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见证取样送检人员授权告知书》(附件5)及相关单位见证送检人员的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五份)报当地质监机构核验登记。见证送检人员应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因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使样品失去代表性和真实性造成质量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检测机构应建立见证送检人员档案,对送达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见证取样送检人员授权告知书》等资料登记存档备查。
(二)检测机构应核实见证人员身份。见证人员应持本人身份证到检测机构办理见证送样业务。检测机构在接受见证取样送检委托时,应核验见证人员的身份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见证取样和送检人员授权告知书》登记档案是否一致,并对样品和见证记录进行确认,确认后由见证人员在检测委托台账登记签字。检测机构对见证记录无见证人员签字,或签字的见证人员未告知检测机构;检测试样的数量、规格等不符合检测标准要求;封样标识和封志信息不全;封样标识和封志上无试验人员和见证人员签字等情况不得受理见证取样送检委托。
(三)检测机构应核实材料合格证。工程检测机构必须按照规范标准要求对送检样品和建材(产品)合格证书进行核实,出具的检测报告应附建材(产品)合格证书复印件。送检样品和建材(产品)无合格证书的或与合格证书不一致的,检测机构不得受理见证取样检测委托。
(四)材料检测不合格结果应及时报告。检测机构应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涉及结构安全的不合格结果,立即报告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工程质监机构,对其它不合格结果应在24小时内报告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工程质监机构。检测机构应每周将检测的不合格建材(产品)汇总填写《检测机构不合格检测结果统计报送表》(附件6)书面报工程质监机构。
(五)不合格材料处理情况登记台帐备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不合格建材(产品)处理情况登记《建筑工程材料进场验收分类登记台账》,检测不合格的建材(产品),必须清出施工现场,施工总承包、建设、监理等各方均应在处理记录上签字确认。
三、"检、查、测"三位一体,强化建材(产品)各质量环节的监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及建材(产品)进场检验和工程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及时查处,并严格按照《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考核扣分;对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一)施工现场"飞行抽检"。各级工程质监机构对在建工程所使用的重要建材(产品)采用不定期、不告知的"飞行抽检"方式进行现场抽检,强化对工程建材(产品)质量的监管力度。其中,钢筋、混凝土、保温材料和砌体材料,每单位工程"飞行抽检"不少于2批次。对建材进行抽检时,抽检人员应核验进场材料的实际数量及规格等,确定材料检测取样数量,填写抽样单并拍摄材料堆场全景照片存档。
(二)责任主体"跟踪抽查"。各级工程质监机构对在建工程各责任主体建材(产品)验收、检测工作质量实行"跟踪抽查",重点检查联合验收组对建材(产品)的联合验收、检测机构见证取样验证制度的实行情况及检测机构是否在资质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对单位工程每年跟踪抽查不少于1次,对检测机构跟踪抽查每月不少于1次。
(三)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各级工程质监机构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外窗(墙)水密性、设备安装工程、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等重要分部工程的实体质量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要求进行现场监督抽检和抽测。
附件:1.建筑工程建材(产品)进场联合验收组备案表
2.建筑工程材料进场验收分类登记台账
3.建筑工程建材(产品)进场验收登记表
4.材料进场验收分类登记台账编号规则
5.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见证取样和送检人员授权告知书
6.检测机构不合格检测结果统计报送表
7.钢筋进场验收管理要点
8.预拌混凝土(砂浆)进场验收管理要点
9.重要使用功能材料进场验收管理要点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201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