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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建委 青建管字〔2011〕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2012-02-21 点击量:449

 

青建管字〔2011〕49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
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房)工程质量管理,增强保障房项目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意识,依法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保障房项目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落实质量责任

        (一)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和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义务。建设单位要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设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不得降低工程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二)勘察单位对工程勘察质量负责。勘察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勘察,保证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划条件和勘察成果文件,依法精心设计,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实施优化及细化设计,并应配备足够数量和符合资格的设计人员做好工程设计和现场服务工作。

        (四)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要强化质量责任制,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工程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五)监理单位对工程监理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法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设计文件等开展监理工作,确保监理工作质量。

        (六)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审图质量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查范围进行审查,不得降低标准或虚假审查,并按规定对报送的重大设计变更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检测质量负责。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严格按有关标准和程序进行检测,确保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符合性。

        二、切实履行建设程序

        保障房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规定,从源头上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三、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保障房工程各责任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层层落实质量责任制,制定工程质量通病治理的专项措施,认真做好施工各环节的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做到"事前预控、事中监控、事后验控"。

        施工现场各责任单位应按规定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并按要求将质保体系、质量责任制度及质量通病治理措施悬挂于工程现场。

        四、强化施工过程质量管理

        (一)保障房工程建设应制定合理的施工工期,科学合理安排施工进度,严禁不合理抢工行为,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

        (二)保障房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必须进行严格进场验收,进场材料按照规范标准要求需要复试的,必须按规定的频次和数量进行复试,复试不合格的坚决清除出施工现场。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见证送样制度,严禁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不得因材料问题影响工程质量安全。

        (三)工程结构施工阶段,各责任单位必须执行工程质量检查制度,重点控制好模板、钢筋、混凝土、砌体等施工质量。工程装饰及安装阶段,各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样板领路制度,装饰安装样板间(套、段)经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展开大面积施工。

        各责任单位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重点控制好外墙保温及抹灰、门窗、安全玻璃、护栏、室内标高开间尺寸、内墙抹灰及腻子、楼地面、屋面(卫生间)防水、幕墙、给排水、采暖、电气等的施工质量,严格执行有关质量标准。

        (四)工程完工后,各责任单位必须按要求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外墙(窗)淋水试验,同时应进行屋面(卫生间)蓄水试验等功能性检查。质量监督机构将对淋水试验效果进行抽查。

        (五)各责任单位应严格执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有关规定,扎实做好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严禁走形式。分户验收时,应在房间内标注检查位置,认真填写检查验收记录,并将验收结果及有关数据填写于《分户验收手册》。

        (六)各责任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任单位将被依法查处,并取消所有质量奖项评选资格。

        五、创建精品工程

        (一)建设、施工单位应积极应用住建部推广的10项新技术,通过改进施工方式,采用先进、创新的技术、材料、工艺和设备,提高保障房工程品质。

        (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积极创建质量通病治理示范工程,通过开展保障房工程质量通病治理示范工程创建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住宅工程质量通病。

        (三)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加强现场施工质量的管理,把争创"精品工程"活动贯穿于工程建设过程中,对申报 "青岛杯"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的保障房工程优先推荐。

        六、切实履行竣工后质量责任

        (一)严格执行竣工工程设置标识牌制度,建设单位应在保障房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二)保障房工程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作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做好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必须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质量保修责任。

        (三)建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人责任追究制。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致使保障房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七、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执法过程中,应加大对保障房工程的监管力度,对重要部位、关键节点实施重点监控,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质保体系不健全、不执行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责任主体,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按市场主体考核办法进行扣分处理。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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