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25 点击量:365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根据建设部、省建管局的有关规定,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自今年1月份起,组织了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换证工作。截止到目前,我市仍有部分企业未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坚持监督检查与主动服务并重,对辖区内安全生产许可证三个月内到期的企业,主动告知、指导和帮助企业提前申报。
对逾期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企业,要按照《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动态管理标准》重新复核安全生产条件,并需随机抽查1到2个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对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申请办理延期。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制度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废止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期间各部门出具的审批情况证明,不得作为企业参与工程招标投标和从事施工活动的依据。
各发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工程发包给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废止的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中,严禁代理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废止的建筑施工企业。各监理单位发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废止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的,要及时提出停工整改,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业务科室之间联动管理,建筑业资质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程招投标监管、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管理要及时通报有关情况。通过日常审查、审核、审批,综合执法、现场巡查、动态考核等各种形式,严格安全生产管理各项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停止其施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废止以及冒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从事施工活动的,要立即依法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活动,并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