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6-28 点击量:978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建筑工地塔吊汛期安全措施的落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强化塔吊防护措施落实
塔吊基础应设置排水沟或使用排水设备,确保排水及时、有效,不得积水;塔吊基础、塔吊标准节的螺栓、螺母、垫圈等必须确保数量齐全、连接紧固,斜撑杆要严格按要求使用连接销轴和开口销固定,开口销严禁使用铁丝等代替;塔吊配电箱要上锁,防雨措施要可靠,确保电器元件不被雨淋,塔吊各种限位、保险等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防雷接地、保护接零装置应符合要求;塔吊使用的附墙装置必须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达到连结紧固、间距符合要求。
塔吊加装标准节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塔吊说明书要求进行,确保安装、顶升的高度和自由端高度均不超过有关规定。在汛期内,塔吊自由端高度还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40吨/米以下或自由端高度通常限定在30米以下的塔吊,安装后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限定高度的80%。
(二)40吨/米-80吨/米之间或自由端高度通常限定在30米以上45米以下的,安装后,塔吊的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限定高度的70%。
(三)80吨/米以上或自由端高度通常限定在45米以上不等的,安装后,塔吊的自由高度不应超过限定高度的60%。
二、提前防范,强化塔吊加固措施准备
各部门、各单位要提前做好塔吊防汛、防大风的准备工作。7月10日前,各施工企业、塔吊使用单位要按照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塔式起重机应急加固措施》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现场塔吊防范大风等恶劣天气的配套加固器具的购置和装设。钢丝绳等各种加固器具应存放在施工现场,并提前在塔吊上选好绑扎点,地锚预先装设好,确保大风等恶劣天气来临时,能够立即按要求对塔吊进行加固,并要按规定对加固安装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确保达到抗12级大风的能力。对无法加固或加固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塔吊,应降低高度或拆除。施工企业、使用单位应制定塔吊应急加固抢险预案,包括应急加固器材、应急队伍、值班制度及事故处理等内容。
三、全程监控,强化塔吊安全状态受控
汛情来临前,塔吊要立即停止使用,吊物落地、吊钩升起,确保塔身自由旋转。塔身上严禁设置宣传竖幅、广告标牌等兜风物品,塔机上不得存放易坠物品。司机室的门窗、玻璃要牢固、密封。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认真检查多塔作业防碰撞措施的落实情况,确保塔吊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防止塔身和塔臂以及塔臂和塔臂发生碰撞。
汛情来到时,施工现场必须安排专人对塔吊进行全过程监控,发现问题要迅速采取应急抢险措施。汛情过后,施工企业必须会同使用、产权、监理、安装等单位对塔吊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重新使用。
四、专项检查,确保塔吊安全度汛
各部门、单位要在前期开展防汛检查的基础上开展塔吊专项检查。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带队对所有在建工程的每台塔吊进行详细、认真地检查,对存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停止使用,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停止使用。7月20日前,由总承包企业负责填写塔吊检查情况报告表(见附件),市内四区工程上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安监站监督人员,各区市工程分别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7月25日前,各区市将塔吊专项治理书面汇总材料上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安监站,传真电话:85062911,联系人:段志纲。
目前,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已组成多个检查组,开始对市区在建工程防汛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将组织开展塔吊专项大检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检查,并将防汛和塔吊安全管理结合起来,重点检查企业对防汛工作的认识是否到位、责任是否明确以及各项防范措施是否落实、事故隐患是否及时整改。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督促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立即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的跟踪检查,确保检查到位、隐患整改到位。对安全管理混乱,导致塔吊防护措施不到位、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建筑施工现场塔吊检查情况报告表》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