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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质监站《关于进一步规范违法开工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工作的通知》

2009-07-06 点击量:425

青建质监字〔2009〕11号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关于进一步规范违法开工工程质量
检测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检测鉴定机构,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总体情况较好,但仍存在个别工程在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违规开工建设。这种行为不但扰乱了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由于缺乏正常的质量监督,工程质量往往得不到有效保证,严重影响了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导致损害用户的切身利益。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除对违规工程加大查处力度外,对未办理质监手续擅自施工的工程,同时应加强对其工程质量的检测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凡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在补办质量监督手续前,必须委托具有法定鉴定检测资质的检测鉴定单位对已施工部分进行全面质量检测鉴定。

    二、检测鉴定由建设单位进行委托,检测鉴定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检测鉴定机构应按照《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2004)对违规工程进行检测鉴定。结合我市实际,其中建筑结构抽样检测的样本容量应不少于或超过该标准中C类要求的2倍。

    四、建设单位必须与检测鉴定单位签订检测鉴定协议或合同。检测鉴定单位在鉴定方案中必须明确检测鉴定抽样数量。并在检测实施前将鉴定方案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五、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规程及协议(合同)进行检测鉴定,不得随意抬高或恶意降低收费价格。

    六、建设单位应根据检测鉴定的结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相应处理,否则质监部门不得组织验收。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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