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13 点击量: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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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建质监字[2009]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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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2009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督察暨工程质量巡查的通知
鲁建质监字〔2009〕9号
各市质监站、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努力提高和保持全省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又好又快发展,规范和落实工程质量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监管,按照建设部质安司工作要点和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会议精神,经上级批准,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决定近期对十七市地开展以“四到位”(即:监督管理到位、质量行为到位、落实责任到位、隐患处理到位)为主的督察,同时对部分工程实施质量巡查。现将有关检查内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做大做强山东建筑业为核心,以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为主线,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省级工程质量监管,规范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督导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行政,提升公众服务水平,提高我省工程建设质量水平,促进全省建筑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巡查的内容与范围
这次检查主要以城市建成区、城乡结合部以及各类园区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大型公共设施工程为主要检查对象。住宅项目必查。
检查内容主要是工程项目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情况;工程项目实体质量状况;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以及调查监督机构进行质量监督管理的情况等。
对抽检的工程应检查工程实体,随机抽查现场技术保证资料、监理资料、勘察设计文件、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同时还可以调取相应的监督档案进行核查。
三、巡查的形式与时间安排
本次巡查根据省局领导的要求,试用明查与暗访相结合、随机抽查的形式。由省总站统一组织检查,各组组长可以提前一天通知抽检市地,各县市区不再另行通知备检。随机确定抽检的县(市)区,到达现场后再通知当地质监部门。检查方式参照2007年全国执法检查的模式(检查表附后)。
一般在市区(含开发区)抽取3项在建工程,抽检的县(市)区抽取2项在建工程。每个地区一般选取一个县市区(含开发区在内)。抽取的工程项目应保证每市至少有一个住宅小区或住宅工程项目。
四、巡查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导则》
2005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涉及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
五、督察暨巡查的时间及要求
本次巡查自4月9日开始,4月30日前,将有关检查情况形成报告上报省总站。对检查出的质量问题和重大工程质量隐患,责成工程所在地的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整改,应进行行政处罚的由当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特殊情况,报省局另行研究处理。
省督察暨巡查人员由省质量监督总站人员和抽调的各市监督机构人员组成,拟分为6个组,每组3-4人,同时或间隔进行。
六、几点要求
1、各市质监机构在接到通知后,应主动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此次巡查的有关情况和检查要求,并传达到各相关建设、施工、监理等企业和施工现场。
2、本次抽检工作由各市站负责迎检。一要做到尽可能不要干扰地方建设行政部门的工作,二要准备好相应的现场检查所需的检测设备,积极配合检查,三要认真落实整改。检查反馈直接对工程所在地监督机构进行。
3、各检查组要携带执法证和必要的检查工具(便携式测距仪、回弹仪、钢筋扫描仪、钢尺等),现场抽测,可由当地质监同志配合,检查完成后,应及时写出检查报告,列明检查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整改意见,和对质量工作的建议。
4、省巡查人员应保持廉洁自律,不接受馈赠礼品。中午一律不准饮酒。工作态度严肃认真,和蔼端正。
5、各市站请于收到通知后,于4月7日前上报总站一名联系人,便于与各检查组联系。
6、未尽事宜,请与省站联系。
省质量监督总站联系人:嵇飙
0531-86195352 13805316152
附:省工程质量监督督察暨质量巡查用表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