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0-06 点击量:386
青公消〔 2008〕295号
关于对落实房屋建筑施工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各区(市)公安消防大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消防工作职责的落实,切实强化房屋建筑施工消防安全,按照《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鲁政发明电[2008]161号)等文件的要求,市消防局、市建管局决定对房屋建筑施工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
(一)检查建筑工地是否建立健全消防规章制度,落实防火责任制,划
分防火责任区,明确防火责任人,落实消防任务,是否强化了消防安全管理。
(二)检查建筑工地是否根据各个施工阶段不同的火灾隐患特点,落实消防工作措施;是否严格落实动火审批制度,对施工现场的焊接、切割作业,是否符合防火要求,是否开展了消防知识的教育宣传。
(三)检查建筑工地是否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模板、油漆、防水涂料、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的放置、使用和储存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四)检查建筑工地用电管理,防止电气火灾。特别是加强对电气线路的安全管理,在电气设备使用上,注意电气设备正常检修和维护,防止因电气线路和设备老化短路漏电诱发火灾。
(五)检查建筑工地生活区域的防火管理。职工食堂、宿舍等临建设施的规划和搭建,是否符合防火要求。宿舍用电是否乱拉乱接,生活照明是否采用安全电压,食堂等存在明火的场所防火是否重点管理、专人负责。
(六)检查建筑工地是否设有足够的消防水源、消防器材,消防给水管道、消防器材等是否布置合理,使用是否方便,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无阻。
二、检查方式与时间:
检查分为企业自查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督查两个阶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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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要求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清开展落实房屋建筑施工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督查的重要性,周密组织,加强领导,扎实开展自查和督查活动,严细排查并及时消除各项问题。
(一)全面自查自纠活动。各施工企业要成立由企业分管经理任组长的专项检查小组,并会同建设、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对企业所属建筑工地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三定”原则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并将自查情况于
(二)深入开展专项督查活动。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专项督查小组,对所属区域建筑工地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进行全面督查,严厉查处各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中存在的问题,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或整改不彻底导致现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建筑工地,要坚决责令停工整改。在督查活动中,要做到督查到位,执法严格,整治有力,责任落实,防止走过场。督查结束后,各区市要将本区域督查情况于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