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9-04 点击量: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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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建管质字〔2008〕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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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
青岛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
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购置与租赁、方案编制与论证、搭设与拆除、验收与使用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是我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的管理部门。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的管理。
第一节 购 置
第四条 产权单位是指自行购置使用钢管、扣件的施工单位和向建筑工地出租钢管、扣件的租赁单位。
第五条 产权单位应购置外径为
第六条 购置前,产权单位应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核查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检测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确认产品证件齐全有效。
第七条 产权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对钢管、扣件的外观质量等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确认。其外观质量检验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的要求。
第八条 产权单位应建立钢管、扣件使用管理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
(一) 产品购销合同、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检测报告等;
(二) 历次租赁使用合同及使用台帐;
(三) 历次检测、检验等相关资料;
(四) 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 其它资料。
第二节 租赁
第九条 租赁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合法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向施工现场出租钢管、扣件及其它配件。
第十条 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应签订租赁协议,同时应当出具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有关材料。租赁单位应对出租的钢管、扣件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第三节 维修保养
第十一条 产权单位应对回收入库的钢管、扣件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要按使用年限、规格分类存放。库房应防潮、防雨。
第十二条 产权单位应按规定每年不少于2次对钢管、扣件进行除锈、涂刷防腐漆及更换破损零部件等维修保养。
第十三条 产权单位应建立淘汰报废制度,钢管、扣件具有下列之一的应做报废处理:
(一)钢管表面有裂缝的;
(二)钢管有孔洞的;
(三)钢管表面压痕深度大于
(四)钢管内外表面锈蚀深度大于
(五)扣件有裂缝的;
(六)扣件有变形的;
(七)钢管、扣件租赁使用超过8年的;
(八)经检测力学性能达不到要求的。
第三章 方案的编制与论证
第一节 方案的编制
第二节 设计与计算
第十九条 下列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必须进行计算:
(一)搭设高度超过
(二)悬挑式脚手架;
(三)分段搭设的脚手架;
(四)落地式接料平台;
(五)高度在
(六)搭设在地面或楼板上的脚手架或模板支撑系统,应对其地基或楼板的承载力进行验算。
第二十条 脚手架及接料平台的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装修用脚手架荷载不得大于2kN/m2;
(二)结构用脚手架荷载不得大于3kN/m2;
(三)悬挑脚手架施工荷载不得大于2kN/m2;
(四)脚手架上人斜道荷载不得大于2kN/m2;
(五)接料平台总面积不得大于
第二十一条 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计算内容主要包括:
(一)纵向、横向水平杆等受弯构件的强度和连接扣件的抗滑承载力计算;
(二)立杆的稳定性计算;
(三)连墙件的强度、稳定性和连接强度的计算。
第二十二条 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宜采用经过建设部鉴定的施工安全设施计算软件进行计算。
第三节方案的论证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模板支撑系统称为高大模板支撑系统:
(一)高度超过
(二)跨度超过
(三)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板
(四)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梁
(五)滑模模板及其它特殊脚手架(搭设高度超过
第二十四条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方案必须经专家论证审查。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脚手架及高模板支撑系统方案的论证审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安全方案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从脚手架大模板安全方案论证专家库中(见附件2)抽取5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到施工现场进行论证审查工作。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专家应合理配置,并不应超过专家组总人数的一半。
第二十六条 对大型、特别复杂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方案,必须聘请全国知名、权威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施工总承包单位聘请专家库以外的全国知名权威专家人员应上报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备案。
(三)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八条 专家组在论证审查前,应实地查看现场情况,严格执行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本着安全可靠的原则对安全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第三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原专家组对大型、特别复杂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回访,专家组应为施工现场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脚手架的搭设提供技术服务。
第四章 搭设要求
第一节 前期准备
第三十四条 搭设与拆除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作业人员应是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架子工,按规定进行健康体检,并经安全培训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五条 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使用前,项目经理、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材料员、项目总监、产权单位负责人等应共同按批次对其外观质量等进行联合检查验收,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三十六条 外观质量检验、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应齐全有效,并存放工地备查。
第三十七条 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项目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当根据安全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二节 脚手架的搭设
第三十八条 建筑物高度低于
第三十九条 脚手架必须搭设双排,脚手架立杆纵距不大于
第四十条 悬挑脚手架悬挑梁必须使用16号以上工字钢或槽钢。悬挑梁尾端应使用φ16以上钢筋锚固在工程结构上,锚固点不少于2处;悬挑梁前端应采用φ14以上钢丝绳进行吊拉卸荷。
第四十一条 脚手架应为独立的系统,禁止与卸料平台、模板支撑体系、物料提升机及外用施工电梯等相连接。
第三节 接料平台的搭设
第四十二条 接料平台搭设形式有两种:落地式、悬挑式。
第四十三条 落地式接料平台搭设高度不得大于
第四十四条 悬挑接料平台的悬挑梁应采用16号以上工字钢或槽钢。悬挑梁尾端放置在建筑结构上的长度不应小于
第四十五条 悬挑接料平台应设计成定型化、工具化产品,四周围护高度宜为
第四十六条 接料平台上应在明显处设置标志牌,规定使用要求和限定载荷。接料平台应为独立的受力系统。
第四节 脚手架的安全防护
第四十七条 建筑物外侧应实行全封闭围挡, 脚手架应按规定设置密目安全网。
第四十八条 脚手架操作层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脚手架搭设应高于操作层
(二) 在操作层上,脚手架外侧大横杆与脚手板之间要按要求设置两道防护栏杆和挡脚板,上栏杆高度为
(三) 操作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严禁出现探头板。当使用竹笆脚手板时,纵向水平杆应固定在横向水平杆上,并应等间距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四) 操作层脚手板与墙体的距离不应大于
(五) 脚手架操作层下方三步架内,必须按照操作层的要求,层层加设防护栏杆、挡脚板,满铺脚手板,脚手板内侧与墙体距离应满足规范要求。
第四十九条 脚手架内距地面
第五十条 在脚手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配置灭火装置并设专人监护。
第五节 模板支撑系统的搭设
第五十一条 模板支撑系统应采用钢管和扣件搭设,严禁使用木、竹等材料搭设。采用工具式等其它形式搭设的模板支撑系统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严禁钢管扣件和工具式脚手架混合搭设。
第五十二条 模板支撑系统的基础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每根立柱底部均应设置木垫板和钢底座。
第五十三条 模板支撑系统应按要求设置立柱和纵横向扫地杆及大横杆,各杆件的间距均由计算决定,同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 模板立柱间距不应大于
(二) 第一步大横杆的步距均不应大于
的步距均不应大于
(三) 最高一步大横杆与模板支撑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大于
第五十四条 模板立柱顶部应采用可调U型托直接支顶在底模的主梁上,不得将立柱顶端与做主梁的钢管用扣件连接;可调顶托丝杠伸出长度不应大于
第五十五条 4排及以上立柱的模板支架应按下列规定设置竖向和水平剪刀撑:
(一)模扳支架外围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剪刀撑;支架内部中间每隔5—6根立杆或5—
(二)当模板支架高度大于
第五十六条 4排以下立杆的模板支架,应在外围纵向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竖向剪刀撑;模板支架外围横向外侧立面(即两端外立面)和沿纵向每隔4根立杆从下至上设置一道连续的竖向剪刀撑;当设置剪刀撑有困难时,可采用之字斜杆支撑。
第五十七条 模板支撑系统应为独立的系统,禁止与脚手架、接料平台、物料提升机及外用电梯等相连接。
第一节 检查验收
第五十八条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方案编制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项目总监应对脚手架与模板支撑系统分阶段进行联合验收,经检查合格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经专家论证的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技术、安全、设备部门及监理单位项目总监进行联合检查验收。
第五十九条 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下列阶段应进行检查与验收:
(一)基础完工后;
(二)脚手架搭设完10~13m高度,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
(三)达到设计高度后;
(四)操作层上加设荷载及浇筑混凝土前;
(五)混凝土浇注完后;
(六)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雨雪天气后。
第二节 使用管理
第六十条 作业层上的施工载荷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浇注混凝土时,施工单位应派专人对模板支撑系统进行观测,发现异常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第六十一条 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使用过程中,基础应保持稳固、排水畅通,基础周边不得随意开挖。
第六十二条 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在使用过程中,项目经理、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项目总监每周应对下列重点项目进行检查并签字确认:
(一)各杆件的设置和连接,连墙件、支撑、门洞桁架等的构造是否符合要求;
(二)地基是否积水,底座是否松动,立杆是否悬空;
(三)扣件螺栓是否松动;
(四)立杆的沉降与垂直度的偏差是否超过规定标准;
(五)安全防护是否严密;
(六)是否有超载现象;
(七)规范标准要求的其它内容。
第六十三条 模板支撑系统拆除前,项目总监、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应核查混凝土强度报告,达到拆模强度后方可拆除,并履行拆模审批签字手续。
第六十四条 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拆除时,地面应设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监护,严禁非操作人员靠近拆除区域。
第六十五条 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第六十六条 脚手架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
第六十七条 拆除的钢管、扣件及其它配件严禁从高处抛掷至地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各施工企业应将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作为重大隐患源实行“标示”管理,要设专人负责,重点监控,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履行监理责任,对搭设与拆除、混凝土浇筑实施旁站监理,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对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实行“点控”管理,严肃查处违反本规定的各类行为。
附件2: 青岛市脚手架大模板安全方案论证专家库名单 注:市建管局安监站联系电话:85063225 联系人:余大伟
序号 |
姓名 |
职称 |
职务 |
工作单位 |
电话 |
1. |
邹启佐 |
高工 |
总工程师 |
青岛市政一公司 |
15966877511 |
2. |
丁宝学 |
高工 |
总工程师 |
青岛理工大学监理公司 |
85071822 |
3. |
江培礼 |
高工 |
总工程师 |
青岛东方监理有限公司 |
85830005 |
4. |
高延和 |
高工 |
总工程师 |
青岛高科园建设监理公司 |
13376421188 |
5. |
刘小宁 |
高工 |
总工程师 |
青岛建研院建设监理公司 |
82968516 |
6. |
庄宏世 |
高工 |
总工程师 |
青岛万通建设监理公司 |
83876656 |
7. |
张 兵 |
高工 |
副总经理 |
青岛明珠建设监理公司 |
83884682 |
8. |
徐希庆 |
高工 |
总工程师 |
青岛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
13061379300 |
9. |
王 燕 |
教授 |
博士、导师 |
青岛理工大学 |
85071203 |
10. |
林 晨 |
教授 |
博士、导师 |
青岛理工大学 |
13573865082 |
11. |
曲成平 |
副教授 |
博士、导师 |
青岛理工大学 |
13791900986 |
12. |
张行良 |
高工 |
总工程师 |
莱西市建筑总公司 |
85736956 |
13. |
韩亚伦 |
高工 |
总工程师 |
胶州建设集团黄岛公司 |
13606305560 |
14. |
张德光 |
高工 |
技术处长 |
胶州建设集团青岛公司 |
13780690308 |
15. |
张同波 |
研究员 |
总工程师 |
青岛建设集团 |
88257708 |
16. |
陈德刚 |
高工 |
总工程师 |
青岛建设集团 |
88257999 |
17. |
张明禄 |
高工 |
技术主任 |
青岛建设集团 |
13553000590 |
18. |
马有波 |
高工 |
技术负责人 |
青岛通广建工集团公司 |
88515066 |
19. |
段劲松 |
高工 |
总工程师 |
北京城建集团 |
13220868568 |
20. |
梁 斌 |
工程师 |
技术负责人 |
中建八局青岛公司 |
13583257905 |
21. |
吴晓军 |
工程师 |
安全总监 |
中建八局青岛公司 |
13608989136 |
22. |
王钟玉 |
高工 |
总工程师 |
中建八局一公司 |
13708999329 |
23. |
叩殿强 |
高工 |
总工程师 |
中建八局四公司 |
13505321021 |
24. |
袁金生 |
高工 |
技术负责人 |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公司 |
13685328860 |
25. |
王 杰 |
高工 |
总工程师 |
中冶集团华冶资源开发公司 |
13675326091 |
26. |
王新淮 |
工程师 |
总经理助理 |
青岛市一宅建筑集团公司 |
13405427337 |
27. |
孙从磊 |
高工 |
总工程师 |
青岛一建集团公司 |
83733931 |
28. |
刘海军 |
高工 |
总工程师 |
青岛海川建设集团 |
13863991589 |
29. |
王春岐 |
高工 |
总工程师 |
青岛平建建筑公司 |
13905426113 |
30. |
赵中南 |
高工 |
国家模板委员 |
青岛诚真建筑施工技术研究开发公司 |
|
31. |
薛甫友 |
高工 |
国家模板理事 |
青岛诚真建筑施工技术研究开发公司 |
|
32. |
卓新 |
副教授 |
博士、导师 |
浙江大学 |
|
33. |
李定江 |
高工 |
副总工程师 |
上海建工集团 |
|
34. |
施炳华 |
高工 |
国家模板专家 |
国家建研院 |
|
35. |
秦春芳 |
高工 |
安全协会会长 |
中国建筑业协会安全分会 |
|
36. |
张玉章 |
高工 |
秘书长 |
中国建筑会施工学会模架专业委员会 |
|
37. |
杜荣军 |
高工 |
总工程师 |
北京建研院 |
|
38. |
王鸿霞 |
高工 |
总工程师 |
北京住总集团 |
|
39. |
李晨光 |
高工 |
副总 |
北京建筑工程研究院 |
|
40. |
李清江 |
高工 |
副总工程师 |
北京城建集团 |
|
41. |
高竣峰 |
高工 |
总工程师 |
中建一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