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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青岛市建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2008-09-02 点击量:443

青建管质字〔2008〕52号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之规定,市建管局自2007年11月份起,组织了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换证工作。截止到目前,我市仍有部分企业未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按规定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已满并废止,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废止的建筑施工企业,一律不得参加工程招投标,不得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工程建设程序、质量安全、两个规范等检查时,要重点审查施工现场总承包、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废止的企业要立即查处。

     三、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废止的企业,继续从事施工活动的,要立即责令其停止施工活动,并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予以处罚,并作为企业资质考核的重点监控企业。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办理截止时间为9月30日,其中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废止的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按照重新审查进行申报,劳务分包企业按照延期进行申报。

     9月30日后,对仍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的企业,将按照《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暂行)》(鲁建管发[2004]12号)之规定,予以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各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工程发包或分包给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废止的企业;各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检查,发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废止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的,要及时提出停工整改,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

 
主题词:工程建管 安全生产许可证 管理 通知

 
 
抄   送:市建委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9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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