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8-29 点击量:395
各区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部门,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各施工、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注册管理,规范注册管理程序,现就我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注册实行现场勘验的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工商注册地在市内四区和外地入青产权单位的起重机械由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勘验;工商注册地在各区、市的产权单位的起重机械由当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勘验。 二、凡是申请在我市办理产权登记的起重机械,现场勘验时,设备必须存放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 三、为减少二次运输费用,新购买的起重机械在初审提交材料通过的情况下,产权单位向主管部门领取《起重机械登记注册初审合格证明》后,起重机械可提前运至施工现场等待勘验。产权单位在完成登记注册领取登记注册铭牌时,须同时交回《起重机械登记注册初审合格证明》。 四、各施工、监理企业要严格起重机械进场管理制度,未提交《起重机械登记注册初审合格证明》的新机械严禁进入施工现场。要加强管理,严禁安装未办理登记注册的起重机械。 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